了解更多

什么是洗钱罪?它是如何确定的?洗钱罪的刑期是多长

发布日期:2024/10/9 阅读量: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犯罪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下列情况下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本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证券;协助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协助汇出)海外资金;任何其他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以及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方法)。

(1) 洗钱犯罪侵害对象

洗钱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国家金融活动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主要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管理秩序。

洗钱是近二十年来与毒品犯罪、黑帮等有组织犯罪一起在全球日益猖獗的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是刺激和助长以抢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破坏国家金融活动管理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妨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行为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这对于正在重点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以各类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吸收存款和开立账户作出了明确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执行。但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管理、人员素质等多种原因,不法分子有洗钱的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参与洗钱活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活动。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性质发生一定变化,一些金融机构甚至明目张胆地从事洗钱等违法活动。这损害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资信水平,导致资金异常流动。对于一家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总会担心可能会被停业整顿,甚至受到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这家银行吗?即使他们存了钱,也可能会很快提取资金、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这只基金将被基金所有者现实持有,而基金所有者现实持有资金对于社会,特别是金融市场,对于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还严重侵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军售、走私、贿赂等)的延续。洗钱犯罪还严重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 1、查处困难。将“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并进行洗钱,涉及犯罪环节很多,涉及方方面面。侦查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还需要具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才能拨开迷雾,发现真相。调查的成本非常高。二是取证困难。许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本人或其家族的私营企业进行的。此类“企业”管理家族化,经营活动不规范,财务账目和基本信息不完整,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和账户。对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的难点。三是赃物追回困难。由于腐败分子急于将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挪用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因此往往不惜成本,一些中介机构也经常看到这。 ,锋利的斩击。为了“洗钱”,一些腐败分子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继续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造成赃款损失。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税率高达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仅转移到那里的赃款的税收损失就相当可观。即使最终通过各种渠道追回赃款,也所剩无几。四是定罪难度大。一些涉嫌犯罪的腐败分子通过洗钱行为隐藏了很大一部分被盗资金,导致严重犯罪被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立案后,从职务犯罪嫌疑人家中收缴大量与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现金、存折、贵重物品。这是可以证明他贪污受贿的重要刑事证据。即使很难一一核实,但至少构成了“巨额财产”。然而,随着洗钱“水平”的提高,身怀财宝的贪官越来越少,即便发现巨额财物,可来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甚至“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犯罪”也不能起诉。可见,洗钱犯罪还严重阻碍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破案难、不定罪、重罪轻判、漏判等司法违规现象成为可能。真正的可能性。

(2)洗钱犯罪的客观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第(六)款的规定,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提供资本账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流通的第一步。赃款持有者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然后将赃款汇往境外或开具票据使用。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和“上游犯罪分子”的收益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向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账户,或者为相关犯罪分子开立新账户,让其将赃款存入金融机构。该账户经常通过在金融机构开设合法账户或虚假账户向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从而隐藏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通过上述行为,赃款与赃款持有人正式分离,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去向。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和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及其他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和证券。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他们除了现金和收入外,往往还获得大量难以携带的金钱。 、难以转让的财产,如股票、债券、贵金属、名人字画,甚至汽车、船舶等不动产。只要行为人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的所得,并将该财产与财产持有人交换现金或者金融工具,无论是质押、抵押还是变卖,都可以构成本罪。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划转。也就是说,非法资金与合法现金混合,通过银行支票或其他方式以合法形式出现,从而可以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非法资金流动起来并从中获利。

4。协助将资金汇往海外。将境内赃款快速转移至境外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者常用的手段。在我国,境内外之间的资金流动是受到国家监管的,尤其是向境外转移资金不是普通公民或企业能够做到的。因此,一些拥有向境外转移资金权利的特殊公民和企业,只要为非法资金向境外转移提供协助,就可以犯本罪。

5。以其他方式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来源、性质的。主要是指:将犯罪所得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内,带出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外籍亲属名义存入国外银行,然后返回国内。国家;开设酒吧、餐馆、宾馆、超市、夜总会、歌舞厅等服务业以及日常使用大量现金的行业,将非法所得混入合法收入;用现金购买房产等然后出售;用“高”价购买一些劣质产品甚至废旧物资送给异地或国家的同伙,将钱款转出、将赃款合法化等。例如,审理并审理的国内首例洗钱案2004年3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欧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广东等地从事贩毒活动,将相当于约600万港元的毒资从香港带回广州。王某负责处理。欧某以52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550万元)投资购买广州市某木业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该公司财务。王成为公司董事长,领取月薪5000多元,负责公司对外联络事宜,并获得欧捐赠的奔驰汽车一辆。欧某利用该公司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然后将资金转移出该公司,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欧某贩毒案告破,欧某、王某被依法逮捕。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洗钱罪是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无论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者结果如何,均视为已完成。其次,实施毒品犯罪或黑社会犯罪的同时必须进行洗钱活动。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只能后实施,且与赃款持有人(即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事先共谋的。犯有上述罪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串谋,犯罪后帮助洗钱,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三)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修正案》第(六)项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破坏犯罪的行政命令所得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及其所得收益用于掩盖、隐匿其来源和性质……”从这一说法来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上述规定都含有“目的”,即隐匿、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的“明知”规定及犯罪修正案洗钱行为一方面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诉的举证难度。从彻底打击洗钱活动的角度来看,《刑法》“应将“应知而不知”和“因重大过失”定为刑事犯罪,防止犯罪分子以不知道自己收到的财物是犯罪所得为由逃避法律制裁。

(4) 洗钱犯罪主体

洗钱犯罪的主体对于自然人而言是一个普遍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单位也必须被认定为洗钱罪。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对象。事实上,在认定洗钱犯罪主体时,有一个常见的情况,即犯罪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又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是普通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上述两种情况与洗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这种情况是一致的。从上述洗钱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正是这一点使得洗钱活动的危害性更大。其表现之一是,一些“上游犯罪”犯罪分子为了洗钱而贿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而使洗钱活动顺利进行,破坏了金融业。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担任金融机构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风,以及这些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大大减少了洗钱犯罪的“障碍”,反洗钱工作失去了坚实的基础。位置。第三种情况是单位与单位共同构成犯罪主体。例如,如果单位通过银行将走私所得转化为“净”钱,该单位和银行就可能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2。如何认定洗钱罪

在行为犯罪与结果犯罪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严格区分两者。只要简单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就是行为犯罪。仅仅进行构成性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产生法律上有害的后果才能确定犯罪已完成。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要求以一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完成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犯罪来说都是不必要的。行为犯罪的完成必须达到法定程度。就洗钱犯罪而言,任何洗钱行为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只有洗钱行为完成,犯罪才能完成。洗钱的目的是否达到,是否达到洗“黑钱脏钱”的最终效果并不重要。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但行为过程尚未完成,因非本人意愿的原因被迫停止的,就构成未遂。例如,协助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但过程中被海关人员及时发现而未能出境,则属于洗钱未遂;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款存在漏洞或被事先通知的公安人员逮捕。未能完成洗钱行为也被视为企图。但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行为人完成洗钱行为后,因清查资金时发现可疑资金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逮捕行为人,则洗钱行为已完成,因为行为人已完成洗钱行为。至于行为人后来被发现并逮捕且洗钱未遂的事实,并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一)区分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界限的问题。洗钱犯罪是有组织组织发展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洗钱犯罪作为一种“下游犯罪”,总是发生在具有特定经济目的的主要犯罪,即“上游犯罪”之后。其目的是掩盖、隐瞒“上游犯罪”所得收益的违法性质,使其表现为“上游犯罪”。合法性的外表”。 “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目标犯罪”,与洗钱犯罪密不可分。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相对复杂。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事前是否有阴谋。如果行为人事先与“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共谋,随后实施洗钱罪,则仅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而不仅仅是洗钱罪。究其原因,是肇事者提前预谋的。 ,已构成共同犯罪,后续的洗钱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的延续。与犯罪分子盗窃财物然后藏匿的情况一样,其后续的洗钱行为也是刑法中不能事后处罚的行为。当然,也有评论人士从犯罪形式上考察,认为事前共谋、事后提供账号,例如走私案件,就构成了走私(共犯)与洗钱的想象结合,应被视为走私罪之一。严重罪行。即以行为人事后才实施了提供账号的行为为由,以走私罪处罚,符合洗钱罪的特征。同时,由于他事先与走私分子有共谋,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数罪并罚,构成假想罪。从这个角度来看,得出的结论是,走私犯罪仍被视为“上游犯罪”的共犯,这与笔者的分析是一样的。此外,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的区别也体现在我国修订的《刑法》中。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犯罪分子串通,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贷款、资金、账务、发票、凭证,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在此,刑法强调与走私罪有“共谋”,应以走私罪共犯论处。如果没有与走私犯罪共谋但仅提供账号的情况事后开具发票、证明等,帮助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和收益的,行为人应当以洗钱罪论处。

(二)洗钱罪与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区别。窝藏毒品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帮助其毁灭犯罪证据,并包庇的行为。掩盖自己的罪行,从而逃避法律制裁。两起犯罪行为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明知自己是毒品犯罪分子或毒品犯罪所得,并采取了一系列掩盖犯罪行为的行动。主要区别是:(一)从两种犯罪的犯罪手段来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手段转移犯罪所得,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合法化”,掩盖、隐瞒赃款性质和来源;窝藏毒品犯罪是指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帮助其毁灭犯罪证据来掩盖其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 (2)从犯罪客体来看,两种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洗钱罪主要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主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三)从犯罪客体来看,洗钱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犯罪所得的赃款。窝藏毒品犯罪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赃款,还包括赃物和犯罪分子本人。

(三)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窝藏包庇罪是指为明知自己犯罪的人提供藏匿场所、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制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两种犯罪均涉及以掩盖、隐匿犯罪行为、了解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得为目的的一系列掩盖犯罪行为。区别在于:(1)从犯罪方式上看,洗钱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转移或者其他方式扰乱财务管理秩序的。犯罪所得资金和金融诈骗犯罪的“合法化”掩盖和隐瞒了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金融破坏等。为行政命令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场所、财物帮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予以掩护的行为。 (二)从犯罪客体来看,洗钱犯罪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犯罪客体是犯罪所得;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是犯罪人。 (3)犯罪对象也不同。洗钱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金融活动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主要对象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窝藏包庇罪的侵权对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四)洗钱罪与伪证罪的界限。由于洗钱罪涉及“掩饰、隐瞒”,因此洗钱罪与伪证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本案中,如果行为人的洗钱行为尚未被发现,而司法机关在向其收集“上游犯罪人”的证据时,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以证明犯罪人的非法收入为合法收入,那么当行为人犯了伪证罪,他也犯了洗钱罪,因为后者没有必要向司法机关隐瞒;但如果行为人许诺金钱的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他就准备或已经以洗钱罪被起诉。责任: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明其行为是他人合法收益的,应以洗钱罪论处。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国家金融活动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伪证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员、翻译员。该单位不能犯伪证罪。主题。 (三)犯罪目的、犯罪内容不同。洗钱罪的犯罪目的和内容是掩盖、隐匿“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所得的性质和来源,而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犯罪证据。其行为表现为对刑事诉讼中对案件重要的情节作出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

(五)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受、出售赃物罪的界限。窝藏、转移、收受、出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赃物的行为。洗钱的“钱”也是赃物,洗钱的“洗钱”也是窝藏、转移、获取、出售赃物的行为。洗钱本质上是窝藏、转移、获取和出售赃物的行为。由于刑法将洗钱罪单独规定为犯罪,两者存在区别:(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复杂客体;窝藏、转移、收受、出售赃物罪的侵害对象为简单对象,即仅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行为对象范围不同。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洗钱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前述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几种犯罪的收益;窝藏、转移、收受赃物罪的客体是上述犯罪以外的赃物。 (三)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犯罪的主体是个人(自然人)或者单位;而窝藏、转移、获取、出售赃物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自然人)。 (四)犯罪目的不同。洗钱罪的行为人是为了掩盖、隐瞒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从而使非法所得表面上合法化;窝藏、转移、收受、贩卖赃物罪中的“窝藏、转移、收受、贩卖赃物”,不需要具备使违法所得违法的能力。收益明显合法化的目的。

3。洗钱罪判多少年

关于洗钱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洗钱罪的,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和没收所得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处二十以下罚款。

这里的“情节严重”,笔者根据司法实践认为,主要是指洗钱数额特别巨大;洗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上游犯罪”所取得的收益(指犯罪分子将“上游犯罪”转化为“合法或者非法的投资、经营、储蓄、借贷等所得的数额,如投资的股息、投资收益等”)。经营、储蓄利息、借贷利润、外汇兑换费用等)数额巨大;洗钱导致官员犯罪等腐败现象加剧;导致新的严重犯罪,影响重大犯罪的及时侦破等。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