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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研究(二)

发布日期:2024/10/7 阅读量:2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民法和刑法有其自身的体系和规则,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法规竞合必然引发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共同存在,某一行为在刑法领域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不能自然否定在民法上评价的必要。民法上判断的依据该如何选择,是一个应该综合考虑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是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刑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最近,刑民交叉的借贷纠纷判断合同效力均适用该司法解释。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志勇与上诉人王祝山、叶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判决书【(2016)苏01民终2251号】明确表示:原审法院经依法审查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法有效,该认定于法有据,应予维持。虽然在之前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已经运用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及裁判,这次以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是处理这一类案件适用法律明确的指南,避免观点的分歧。近年来,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发生转变,除了上述规定,还包括一定条件下开放企业间借贷,这都是在促进交易、保障交易稳定性的大前提下,做出符合现实情况的改变,减少硬性的监管规制,增加切实的监督保障。

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一些法院做出的裁判及其理由仍然具有参考价值,2014年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在判决理由中提到“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判决没有否认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的可能性,以及刑事法律事实对民事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最高法院审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3号)判决明确合同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这和合同法鼓励交易、促成交易的目的并不矛盾“对于一方以合同诈骗为目的的签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果不请求撤销,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不仅仅是法律实体上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这和民商事法律公平理念是一致的,同时和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也是一致的。最高法院在某公报案例的判决中表示,“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即,如果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无过错方的利益恰恰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对于保护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是相违背的,出于公平等法律原则考虑,也不应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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