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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视点 | 非法证据排除成功案例精解之监察调查案件(一)

发布日期:2024/10/6 阅读量:2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一个刑事的案件的证据是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这颗“毒果”一旦被使用,将会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性。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确保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合法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也变得日益重要。尽管在2018年《监察法》的颁布中,为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五年来,监察调查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这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现实原因:

首先,相较于监察机关的特殊政治地位,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难以依职权将有争议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否定其证据资格,对非法证据排除后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更是不易。

其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三大办案机关极少主动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及辩护人应该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并提高自身的辩护能力,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监察机关和法院也应该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对此,本文列出四则关于监委调查案件中,经由法院依申请适用非法证据规则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采用暴力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

案例:王某1、王某2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424刑初60号

裁判规则:调查人员存在训斥、体罚被调查人员的行为,同时监察机关未向被调查人提供医疗服务,对于当次讯问的笔录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经审核,调查机关在2019年7月6日15时35分至19时27分的讯问中,有对被告人王某2训斥及让被告人王某2站起来的行为,且对于被告人王某2指控留置期间其身体状态不好的相关线索,调查机关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材料。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调查人员在2019年7月6日15时35分至19时27分对被告人王某2的讯问过程中有不当的行为,对该次讯问笔录予以排除。

律师评析: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00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3条规定,调查过程中,应当为被调查人提供医疗服务,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本案调查人员训斥、体罚以及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严重损害被调查人员身体健康,对被调查人员的基本人权造成侵害,迫使被调查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景运视点:监察机关作为调查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他们的身人权。如果监察机关未能履行此项职责,将会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这种情况下,对于当次讯问的笔录,我们应该予以排除,以免因为调查人员的不当行为或监察机关的疏忽而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

(1)案例:曲某军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203刑初191号

裁判规则:无合法手续将被调查人长时间留在办案工作区配合调查,未离开办案场所,形成的被调查人供述、自书材料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经查:2018年5月15日下午,柳州市鱼峰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曲某军从阳光100带到办案场所,曲某军于当日18时30分在《询问通知书》上签字,直至2018年5月18日对曲某军采取留置措施,期间无合法手续将曲某军长时间留在办案工作区配合调查,未离开办案场所。因此,本院认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制作的两份曲某军询问笔录,以及曲某军自书材料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排除,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律师评析: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留置是立案调查之后,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的,予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未按照规定立案,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前,被调查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直接排除。

景运视点: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权,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在未按照规定立案,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前,调查人员应该尊重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不得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2)案例:陈某晶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07刑终92号

裁判规则:监察机关无法举证,不能排除被调查人被留置前所作笔录系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对于被调查人员供述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针对陈某晶在被留置前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问题,原审召开了庭前会议并经庭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针对该问题退回监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监察机关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不能排除陈某晶被留置前所作笔录系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对相关证据应予以排除,陈某晶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评析:针对调查机关是否非法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这一问题,在被告人方提出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线索和材料之后,法院对监察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存有疑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公诉机关承担对调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证明标准。在公诉机关无法证明不存在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证,或者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法院应当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

景运视点:公诉机关在起诉被调查人时,必须承担证明其调查行为合法性的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对被调查人做出公正的判断,保障司法公正。反之,如果举证不能,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该证据应当排除。


(3)田某、韩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青2222刑初32号

裁判规则:被调查人在立案调查前,在办案点所在宾馆入住,监察机关虽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对该时间段所收集的调查笔录予以排除。

裁判理由:关于被告人田某2018年4月14日至4月17日立案前一直处于非法拘禁状态,该阶段所得到的田某的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的辩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监察机关的情况说明,欲证实2018年3月至5月海北州纪委监委对群众反映的祁连县交通局在实施全县乡村道路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因调查核实的需要,依据规定,与线索涉及的祁连县交通系统工作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被告人田某系谈话对象之一,因部分谈话对象居住于西宁,为安全起见,办案人员将他们约至西宁市新时代大厦宾馆谈话了解情况,其中,被告人田某于2018年4月14日下午应约至新时代大厦宾馆,主动用其身份证证件登记入住4207号客房,配合州纪委谈话并说明问题。4月17日发现被告人田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后,依法按程序立案调查,对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的事实。因本案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已提出该辩解意见,在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未能收集到该时间段内的同步录音录像及其他证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虽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但根据办案机关情况说明,2018年4月14日至4月17日被告人田某在办案点新时代大厦宾馆入住,调查机关虽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本院依法对该时间段所收集的即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田某调查笔录予以排除。因该笔录收集不属于刑讯逼供取得,被告人田某之后所作出的其他供述稳定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律师评析:本案被调查人作为谈话对象,应办案人员要求抵达办案点所在宾馆配合谈话并在该宾馆办理了登记入住,因谈话地点以及入住地点宾馆为办案人员指定的地点,无法排除被调查人入住宾馆后至立案调查期间,调查人员是否存在通过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监察机关未能提供足以证明被调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视听资料,也未在笔录中记明场所的性质和谈话对象是否自愿在居住在指定场所接受谈话,或者在自书材料上写明上述情况。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这类只讲结论而不提供任何事实的说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补充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才应当一并排除。因此,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仅能排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供述,而不能排除解除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合法限制人身自由阶段所做出的重复性供述。

景运视点:被调查人在办案人员要求下前往宾馆配合谈话,并在该宾馆办理了登记入住手续。然而,由于谈话地点和入住地点均为办案人员指定的地点,无法排除被调查人在入住宾馆后是否受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监察机关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被调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视听资料,也未在笔录中明确记录谈话地点的性质和谈话对象是否自愿在指定场所接受谈话,或者在自书材料上写明上述情况。

因此,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排除办案人员是否存在通过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监察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只讲结论而不提供任何事实的说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该证据应当排。

【景运律师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其作用不仅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同时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但如果证据的获取和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甚至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就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实务中,在非法证据排除未能成功的情况下,通过法庭质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分析,论证该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推动法院排除其作为定案根据,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证据辩护策略。因此,辩护人需要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寻找证据的瑕疵和漏洞,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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