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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徐律师成功辩护刑事诉...

发布日期:2024/10/5 阅读量: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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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15点左右,被告人刘某去被害人小红经营的超市买东西,看其一人,采取暴力手段对其猥亵,摸其乳房及阴道等处,当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以上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

【律师辩护】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并指派律师徐鹏作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徐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刘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徐律师成功辩护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4、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6、被告人的亲属事后对被害人予以赔偿,赔礼道歉,并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其要求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徐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判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徐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强制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办案小结】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辩护律师抓住了如实供述这一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取得了辩护成功。被告人被释放后,决心悔过自新,其与亲属共同来到律师事务所赠送牌匾、旌旗,深深地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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