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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5 阅读量:2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我国主刑中最常见的是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也可以适用缓刑。其中缓刑有相应的考验期。以下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络编辑带来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规定,帮助你了解相关内容。缓刑期法律规定的缓刑期有两种。
1、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原审刑期一年以上,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二、期限计算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日子。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的,应当自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在缓刑考验期内考察,判决前先羁押的日期,不亚于缓刑考验期。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押的,可以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监视居住或者在判决生效后依法交付考察。
3、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审刑期的长短为依据,可以与原审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地长于原判决的刑期,但有上限,最长为原判决刑期的2倍以下。
4、缓刑考验期也不得短于原审刑期。这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5、缓刑考验期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并不免除刑事处罚。是否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罪犯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规定的,取消缓刑,执行刑罚。
6、从缓刑考验期起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缓刑不附条件执行原审刑期,判决前先羁押的日期不能与缓刑考验期相抵。
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期规定的内容,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主编在此介绍。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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