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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5日,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接受新锐原创媒体前街一号采访,对该媒体报道的案件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和解读。
据该媒体称,25日上午,14岁男孩乐乐乘坐朋友的电动车去补课时,在朝阳区肖村桥附近与一公交车发生剐蹭。经与司机协商,朋友回家拿钱,公交司机将乐乐带回车站,乐乐却在车站失踪。在孩子失踪近7小时后,任先生才找到自己14岁的孩子乐乐。在这个案件中,王有银主任就公交车司机是否有权带走乐乐、乐乐失踪后谁应该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王有银主任认为,公车司机无权带孩子回车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事发时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此时应当在原地等候侵害人的支付,如果需要返回公交总站,则需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同意后才行,公交车司机无权擅自将孩子带回公交总站。
他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车司机将孩子带回公交总站后,他基于“带走”的这一先前行为,对孩子负有了救助和保护的义务。孩子在总站走丢,他没有尽到自己足够的注意义务,是不作为的侵犯权益,需要承担责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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