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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涉案企业”合规“的保证

发布日期:2024/9/30 阅读量:4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为了加快企业合规建设的统筹、监管,提升成效,2021年6月最高检等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推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环环相扣。最高检等九部门,为了统筹协调推进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于2021年11月,联合下发两个配套文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2021年12月,九部门又组建了国家层面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是由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确定,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


目前,全国已有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6007人,参与的专业机构70家,其中省级专业人员1102名。


第三方机制的重要性


《指导意见》第1条、第1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三方组织的考察结果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起诉、是否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受到第三方组织的评估报告影响。


2022年6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推进会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1777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119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7.36%,涉及涉案企业1222家,有14家企业未通过考核评估,对整改合规的333家企业、110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见,第三方机制对于企业是否完成整改,以及是否能为责任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至关重要。

 《指导意见》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指导意见的重要参考。


哪些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

适用 第三方机制

《指导意见》对适用单位的性质并未明确规定,也未做限定。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的强调,无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或者中小微企业、上市公司等,只要符合《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指导意见》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注意,上述“认罪认罚”,并非仅停留在口头上的认罪认罚,而是要作出相应的实质性行为。比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及时修补、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法益。


第三款“自愿适用”,是指企业在充分了解合规不起诉制度及第三方机制,充分知晓合规过程中承担的义务和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主动提出适用第三方机制。


企业适用第三方机制,并非一定要启动第三方机制。有些小微企业,出于规模及成本考虑,可以不采用第三方机制,而是采用简易合规程序:由检察院直接审查合规计划及整改报告。


《涉案企业合规办法》第一条第四项明确:“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由此可见,第三方机制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核心部门负责人。

适用 第三方机制

企业合规是否会沦落为部分犯罪的保护伞,一直是人们担忧的问题。因此,《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企业合规及第三方机制的情况,将部分企业排除在外。

 《指导意见》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方机制如何启动


启动第三方机制由谁提出来?怎么提?《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办法。

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主动申请

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检察院启动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启动。


实践中,因缺乏动力,由公安及纪检等办案机关提出涉案企业合规以及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情况较少。更多的由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检察院来启动。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需要的专业人员,从本地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人员,有些地方检察院还搭建了智能化平台,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合规风险领域等自动匹配第三方人员。


第三方的工作内容


第三方组织的主要工作,是监督评估企业的合规工作,具体如何开展,《实施细则》列举了如下方法。

 《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监督、评估方法应当紧密联系企业涉嫌犯罪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观察、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


(二)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与管理事项,结合业务发生频率、重要性及合规风险高低进行抽样检查;


(三)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相关原始文件、业务处理踪迹、操作管理流程等进行穿透式检查;


(四)对涉案企业的相关系统及数据,结合交易数据、业务凭证、工作记录以及权限、参数设置等进行比对检查。

《实施细则》仅规定了一些最基本必要的工作方法。实践中,第三方人员还会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及经验,采取更多必要的工作方法。力求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完整全面,能更真实地反应合规企业的真实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第 17条明确规定,第三方成员不得泄露在工作中获取的商业机密以及企业家私人隐私;不得干扰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规考察书面报告


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满后,应当根据监督评估的实际情况撰写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分别报送至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以及负责办理此案的人民检察院。

 《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


(二)第三方组织开展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情况;


(三)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


(四)监督评估结论及指导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是检察院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等决定的重要参考。除了上述应当包含的内容,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还包含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现场调查证据、访谈笔录等内容。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不仅弥补了检察官在合规考察推进中的短板,还能阻断合规考察中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的产生,有利于考察工作的统筹推行,是符合中小微企业实际、务实高效的举措,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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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曲文华

责编:苏仲明

校对:闫晓君  王晓燕

排版:曲文华   刘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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