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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决定

发布日期:2024/9/26 阅读量:3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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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审决定

发布时间:2018-03-06 21:14:40点击: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6)最高法刑监xx号
原审被告人A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脱逃一案,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A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A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刑二申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刑再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郑某仍不服,继续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决定提审本案,并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高法审监刑再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A遂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高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A遂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A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脱逃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郑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由本院对原审被告人A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脱逃一案进行提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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