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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指导性案例精要解读

发布日期:2024/9/25 阅读量:4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14批共计五个指导性案例,涉及业主共有权纠纷、婚姻纠纷以及虚假诉讼等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同时也涉及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行政诉讼案例,此次公布的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65号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最高法再次明确,该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欠缴业主予以缴纳。如果允许某些业主不缴纳维修资金而可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这违背了公平原则。且业主不得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第66号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雷某在离婚诉讼前,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形式转移给案外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最终判决少分雷某共同财产。此案将会引导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打击离婚诉讼中大量存在的夫妻一方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第67号案例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争议焦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时,转让人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经最高法再审认定:1.分期付款买卖主要是指以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行为,而股权买卖非一般消费买卖行为;2.受让人愿意且已经履行了全部转让款支付义务,合同目的能够实现;3.从诚实信用角度,即使依照上述《合同法》的规定,转让人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全部支付价款;4.从维护交易安全、有限责任公司正常运营角度出发,也不宜解除转让合同。该指导案例的公布,为之后分期支付类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意见。
 
第68号案例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该案经案外人申诉再审后查实,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关联企业特征,其相互之间通过虚构的借贷纠纷进行虚假诉讼,严重侵犯了原审被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生效判决指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判罚。该指导案例的公布,给企图通过虚假诉讼以牟取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第69号案例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该案是一起当事人因不满行政机关做出的程序性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往行政诉讼案件当中,涉及程序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都以程序性行为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而此案法院判决所持的观点为当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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