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甚至还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故意犯罪,不仅自然人可以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这就意味着内鬼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的,处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严重
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都被规定为
情节严重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1)苏0213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微信
向谷某将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85××××条,
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微信聊天、QQ发送的方式向谷某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5××××条,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诉讼中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
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的情节酌情考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告知,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犯罪违法所得及使用的物品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已
的梁某某退出的
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梁某某的玫瑰金色iphone6手机1部、银灰色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金士顿U盘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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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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