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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日期:2024/9/6 阅读量:7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其犯罪构成是怎样?立案标准又是如何?下面为您整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对您有帮助。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罪3个独立的选择支罪名。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可以是无业游民甚至流氓地痞、未改造好的累犯、惯犯,身份如何并不影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既可以是我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又可以是外国公民,包括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外国公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民进入我国境内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组织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没有隶属关系的,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但是,境外人员进入我国境内为境外黑社会组织组织、发展成员的,构成犯罪,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之应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境外人员入境不是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而是仅仅参加境内的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存在隶属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构成犯罪的,仍是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社会危害性极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城乡失去安全,甚至干预政治事务,引起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秩序的混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善良的人们只能向邪恶低头的错觉。

  “黑社会”(Under—world Society)为外来语,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规定的“犯罪集团”。它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也明知这种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社会、法纪所不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仍置之不顾决意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对黑社会性的组织者、领导者来说,一般出于建立自己势力范围的动机,企图控制、称霸一方,肆意攫取非法利益;对于参加者来说,通常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畸形精神需求,企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物质利益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动机如何,不会影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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