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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胜案:不具备主体资格就作出案涉《通知函》,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日期:2024/9/5 阅读量:7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委托人  :丰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丰女士是江苏省连云港市居民,在城区中有一处合法房屋。某天,丰女士收到了来自街道办事处的《通知函》,称其建筑违反了城市相关规定,责令其在限定日期前自行拆除房屋。无奈之下,丰女士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主办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后,经过协商、沟通等程序,使案件有效推进,取得了重要进展,随后针对《通知函》协助丰女士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关于《通知函》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可以看出,街道办在作出《通知函》时自身并无职权,也并未得到相关职权部门的授权。因此,街道办在作出涉案《通知函》时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因此,涉案《通知函》应当被撤销。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决定撤销连云港市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通知函》。该结果为丰女士的维权之路增添了信息,期望其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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