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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娟、王盾:涉虚拟货币相关高发罪名(一)

发布日期:2024/9/4 阅读量: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虚拟货币是计算机技术发展下的产物,其虽名为货币,但却与货币不同。腾讯出品的“Q币”等游戏代币是我国早期虚拟货币的载体之一,当时我国对此类意义上的虚拟货币虽有规制,但仅局限于规制网络赌博层面上。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的范围与应用不再局限于网络游戏平台,开始涉足金融交易等领域,带给部分人群便利的同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与日俱增,并开始与传销、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赌博等刑事犯罪挂钩,加速向灰黑领域、重点涉刑领域渗透。本文现从虚拟货币的概述出发,分析我国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以及涉虚拟货币的高发罪名,以期对大家认识、理解以比特币为主的虚拟货币及其涉刑风险有所裨益。


一、虚拟货币的概述


(一)虚拟货币的界定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已撤销)、商务部联合下发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中,将腾讯出品的Q币等虚拟货币定义为“(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同时,明确该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法定货币购买的、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指定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并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


随着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比特币”的概念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并于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自此打开了虚拟货币的新定位、新时代。2014年左右,以太坊公共区块链平台出现,随后衍生出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简称DeFi)以及数字藏品等更多形式,虚拟货币的范围与功能不断扩大,国外开始使用“虚拟资产”“加密资产”替代“虚拟货币”之称。


目前,我国更多官方文件以及实务判决中,比特币等依旧大多以“虚拟货币”之称出现。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下称《通知》)将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并在随后发布的多个文件中予以维持。实务中,各法院也大多以“虚拟商品”认定虚拟货币,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2018)浙01民终10053号判决中认为“比特币是由计算机生成并由成串复杂代码组成的虚拟物品,预设功能为全球化流通的加密数字货币”。


综上,结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可以将虚拟货币界定为具备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的特定的虚拟商品。


(二)虚拟货币的特征


1.去中心化


何为“中心化”,在我国目前的资产交易过程中,银行、支付宝等金融机构作为核心托管机构存在,对客户交付的资产进行托管、记账,这种交易模式背靠着国家信用背书,并以国家监管和法律予以保障,故在各交易主体间存在着稳定的信任基础。这种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中心交易媒介的模式就是“中心化”。


而“去中心化”模式,则是在交易过程中,将银行、支付宝等金融机构中心监管部分剔除,直接实现人对人、点对点的交易(P2P)。而这种交易模式的信任基础是由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建立起来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保密性。


2.匿名化


这是指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双方并不需要公开彼此的身份信息,也无中心机构备案,交易双方会隐匿在虚拟的钱包下。


3.不可篡改性


虚拟货币通过区块链分布式的技术安排和密码学加密方式保障了区块链上的数据是不可篡改的。其本质上是基于开发者编辑好的、可以被触发执行的一段代码,代码实现的就是各种业务的逻辑,是不可篡改的数据,这也保证了已经设置好的交易规则和流程的不可篡改性,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4.跨境跨平台流转的便捷性


虚拟货币的交易双方可以是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不受国界、地域的限制,也避免了汇率波动、手续复杂、费用高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并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虚拟货币的属性


首先,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早在2013年的《通知》中,我国便明晰了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进一步维持,明确否定了虚拟货币在我国的货币法律地位。


其次,虚拟货币具有商品属性


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通知》认定虚拟货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另一方面,虚拟货币背靠计算机及区块链等技术,基于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在此期间,以比特币为例,其需“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通过购置的专用机器设备,进行大量计算求得特解,最终获得比特币奖励。整个过程,作为“矿工”需要投入购置机器、维持机器运转(电)的资金以及时间成本,因此,作为奖励的比特币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故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最后,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否定了虚拟货币在我国的货币法律地位,以防范相应的经济、金融风险。但并未对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虚拟货币在我国可以依法持有、转让。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第58条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被我国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同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1250号判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刑初1302号判决等均证实该观点在实务中也得到了认可。


(四)虚拟货币的风险


第一,虚拟货币依旧具有一定“中心化”特征的风险。其一,虚拟货币交易机制虽然剔除了中心机构,但其依旧是由平台开发者所建立,且虚拟货币平台所依托的算法本就不具备预判一切可能的能力,故平台设立规则的主体以及最终的治理主体依旧是平台开发者本身;其二,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内持有虚拟货币数量较多的人相对依旧存在着特权,具体表现为对一些事务的决策权等;其三,虚拟货币交易依旧难以摆脱被部分人利用,存在着联合交易、自我虚假交易等风险。


第二,大多数投资者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处于无判断力的弱势地位。虚拟货币是依托于区块链等技术搭建起来的,一般情况下,合约代码等是不公开的,但是,即使将代码公开,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依旧是看不懂的,故判断力显著下降,趋近于无,这也就给了犯罪分子的操纵空间。


第三,虚拟货币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去中心化”意味着脱离了监管机构的监管,交易完全依赖于交易双方,但由于虚拟货币流动性强、波动性大,故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和机制较差。此外,虚拟货币是存储于虚拟空间的数据,其依赖于技术本身,故一旦技术失效或部分失效,就可能面临着虚拟货币丢失、受攻击或损坏的风险。


第四,“授权机制”被滥用的风险难以避免。以智能合约为例,由于虚拟货币没有中心机构,故资金账户的变动依靠于“授权机制”,即允许智能合约对虚拟货币资产进行操作,这种机制并非立即会被触发,而是保留了操作权限。因此,授权机制本身就有潜在危险性。


第五,虚拟货币的涉刑风险。虚拟货币基于自身特点形成的巨大隐患就是虚拟货币被犯罪分子广泛应用于洗钱、传销、诈骗、网络赌博、涉毒等案件,各种黑灰产业链错综复杂,虚拟货币涉刑案件急剧上升。此外,我国虽然不认为虚拟货币具有法偿性,但世界各国对待虚拟货币的态度各异。很多虚拟货币平台利用各国对待虚拟货币的政策差异性纷纷转移至国外,但能够在境内登录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依然被大众使用。这种跨国交易一旦与刑事犯罪挂钩,就变相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作者简介


王希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王希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新闻与传媒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在检察系统工作近10年,担任过8年国家公诉人,曾任国家四级检察官、检察院理论人才库成员,获得“市级优秀公诉人”荣誉称号,共办理公诉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大量不捕、不诉、重罪转轻罪的案例,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在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领域,协助多家企业及个人进行刑事控告,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在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领域,先后为丰台区政府、丰台区司法局、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政府、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刑事风控法律服务。曾办理过河北省某市交通局局长张某受贿案、张某职务侵占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辽宁省王某骗取贷款案、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性的案件。擅长领域:职务犯罪、商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刑事辩护、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


手机:15010580835

邮箱:wangxijuan@deheheng.com


王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王盾,法律硕士,自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控告业务,参与办理过李某诈骗案、冀某组织考试作弊案、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行贿案及对郭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控告等案件。


手机:13009159255

邮箱:wangdun@deheheng.com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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