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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商标案

发布日期:2024/9/4 阅读量: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简介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就“今日头条”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驳回。后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今日头条”为日常生活用语,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驳回复审申请。原告字节跳动公司因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今日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第二款同时列明,第一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案中,虽然“今日头条”商标的字体与一般字体区别较小,不易识别,而且“头条”含义为“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对于报刊、杂志等商品上的公众为日常用语,但在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私人健身教练服务;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动物园服务;经营彩票;”服务上,与“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的含义关联性不大,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区分服务来源。

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娱乐信息;原文稿撰写(广告稿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的含义关联性较近,但证据显示,“头条”和“今日头条”已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考虑到新闻社服务与互联网新闻资讯服务、手机资讯APP软件等商品或服务均为向相关消费群体提供新闻咨询的商品或服务,上述两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高度重合的,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头条”在新闻社服务上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结论错误。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焦点问题 

1、“今日头条”在日常生活用语中的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类别上含义的关联性大小;

2、“今日头条”是否已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能否作为易于被公众识别的商标识别区分服务来源。


办案思路及历程

代理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也应首先对法条和法条背后的精神和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其次应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结合对商标指代产品和服务的受众的了解,制定诉讼策略,收集证据。

在代理字节跳动公司参加诉讼过程中,我们在准确理解法条的基础上,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会同字节跳动公司法务多方收集了涉及原告较高市场占有率、在进行品牌推广中的巨额广告花费、举办的各种展会、第三方对原告影响力的数据分析,以及在各大网站中的知名度等详尽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今日头条”已通过广泛使用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能加以区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以后类似案件的代理积累了经验。

本案中,“今日头条”商标也是用以区分不同商品的提供者标志,从而使消费者可以以此为依据对具体商品的质量等特征作出相应判断,只是“今日头条”商标限于新闻社服务与互联网新闻资讯服务、手机资讯APP软件等产品和服务。由于消费者需要凭借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产品和服务,所以《商标法》第十一条对商标的显著性有较高要求,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原则上应当不予注册。但考虑到实践中,有些标志经申请人实际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并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相应的认知,消费者直接将该标志作为商标区别辨认竞争性商品,这是该标志已经起到商标作用,能够区别其指定商品来源,所以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虽然“今日头条”商标的字体与一般字体区别较小,不易识别,而且“头条”含义为“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但在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类别上,与“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的含义关联性不大,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区分服务来源。

另外,对于商标已具有显著性的证明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如该标志所指向的产品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证据,产品使用该标志进行品牌推广中的广告花费,以扩大知名度为目的的各种展会,第三方对其标志和产品影响力的数据分析,以及其在各大网站中的知名度等。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做出了与被诉决定相反的决定,重要原因是字节跳动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对显著性予以充分证明。从而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今日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要求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办案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今日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要求其重新做出审查决定。[具体判决参见(2016)京73民初495号]

办案随想

商标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品牌的竞争。企业对产品和商誉的一切投入,最终的价值都要集中体现在商标权这一无形资产上,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物化和商品化的表现。

由于“今日头条”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所以该案在法治中国、法制晚报等网络和媒体中引起很多人的关注。该案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注册商标审查时如何认识和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提供了借鉴,同时促使其深入理解法条背后的意图和精神,以更好地提高社会协作效率。

    作为行政诉讼,该案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而非直接领导的作用,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驳回商标复审决定错误后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还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应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对适用法律的解释,共同保证国家和社会的有序运行。


        作者:姚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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