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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怎么写?

发布日期:2024/8/26 阅读量:9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怎么写?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20-10-29 17:04:00 浏览:531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书相对复杂,最好能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帮助书写。刑事律师在起草起诉状前最好能看到公诉人的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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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负责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规定要送达被害人。实践中,法院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不给被害人送达起诉书。被害人只有在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后才能立案,只有立案后律师才有权阅卷,阅卷时可以复印到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这样,在律师起草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律师理论上是看不到刑事起诉书的。但律师不看刑事起诉书,就不知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具体名单(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 中),不知道指控的具体罪名,不知道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这样讲, 如果不知道这些基本信息,附带民事起诉状就无法下笔。也许可以靠道听途说律师知道一些事情,但毕竟是传闻,不能完全作为起诉的依据。因此,律师在起草附带民事起诉状前,还应该到法院一趟,即使法院不送达刑事起诉状副本,不让复印,法院应当允许律师阅读。

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时,要注意‘‘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形。如果“已死亡被害人”年岁大,儿女多,要全部通知到,不可遗漏。如果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如果这些儿女居住不集中,律师要不怕麻烦得到他们的授权和在起诉状上签字捺印,不可偷懒自行代签和代捺指印。有一种特殊情况律师要学会变通处理,即被害人的近亲属中有年迈的老人,家属往往不愿意告诉老人被害人去世的消息,当然更不能告诉要打官司赔偿。律师可以看这家人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如果关系和睦,将来就赔偿款的分配不会起争议,也不妨让其他人代签,或者骗取老人的指印,但应当告知法官,法官多半会理解律师的用心。否则,律师应当严格按照规矩做事,以免事后的麻烦。

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就是附带民事的被告人,但二者不是总一致。有时候在刑事被告人之外,还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也可能是附带民事的被告人。有时候,刑事被告人反倒不是附带民事被告人,而是应该为该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主要体现在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职务行为的案件中,附带民事的被告人就应当是雇佣该刑事被告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在提起公诉时,某位被告人已经死亡,则可以考虑把其遗 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要考虑该被告人是否有遗产。如果没有遗产,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也是徒劳,不存在父债子还,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规定,有些令人费解。所谓死刑罪犯,应当是已经被判处死刑,明确为罪犯的人。既然已经被判处死刑,刑事审判已经完结,这样的附带民事诉讼附在哪一个刑事诉讼上?如果该被告还没有被判处死刑,就仅是可能被判处死刑,又有什么理由将其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说你爹会判死刑,你准备拿遗产赔偿。

在写诉讼请求时,一些被害人希望律师写上对被告人追求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这样做没有法理依据。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请求,是公诉机关的权力,只能由公诉机关提出。被害人虽然就被告人的罪名、量刑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可作为一项请求提出。附带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原则上是一致的,区别之处,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

在财物被毁坏的案件中,被害人也只有物质损失,事情比较简单。但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则比较复杂。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规定,只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髙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在给各地法官培训解释该规定,说这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再列为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关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最髙人民法院的态度有过变化。曾经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列为精神抚慰金的范畴。但在随后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改变态度,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改变为被侵权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此次修改,最髙人民法院扭扭捏捏不愿意说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应该为精神抚慰金,而是基于被告的赔偿能力的考虑,说既然许多被告都没有能力赔偿,就不应当规定如此多的赔偿项目。

笔者看来,最髙人民法院在越权解释。《侵权责任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明确规定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则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比较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既然这样,最髙人民法院就无权在司法解释中改变立法机关的认定。至于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的问题,更是错误的。在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上, 我们需要考虑,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是否要考虑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如何考虑。毕竟赔偿能力是个性问题,有些人具有赔偿能力,有些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因为有些被告没有赔偿能力,而免除了有赔偿能力被告的责任。我们认为,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最髙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权缩小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中,更有一款令人费解:“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按照接受过培训的法官的说法,该款的意思是因交通肇事导致的伤亡,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则依然列入赔偿的范围,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由被告人赔偿。但如果我们仔细阅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根本就看不出这样的意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该条中并不涉及赔偿范围的规定,因此不理解为什么从该规定中可以得出交通肇事的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意思。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我们建议,在起草附带民事起诉状时,不妨依然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列入,作为被害人的主张,律师在辩论中也依然据理力争,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错误,希望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责任法》判决。但应当给当事人交代清楚,这些请求多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可以在调解中,进一步争取利益。

事实和理由部分,与纯粹的民事诉状一样。事实部分应当参照刑事起诉书中对犯罪事实的描述,除非被害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某些细节有异议,可以按照被害人自己陈述的事实来写,其他部分应当和刑事起诉书一致。

律师在起草好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应该尽快递交到法院。尽管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均可以提起,但实践中法官会要求在开庭之前提出,最好在法官给被告人送达刑事起诉书时一并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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