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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男子被吸毒者“困住”再次入狱

发布日期:2024/8/23 阅读量:9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新闻(刘万春罗珊珊)俗话说,为恶者必死。该男子曾因运输毒品被判处重刑,但他并没有改变自己的作风。出狱后,他仍然从事买卖毒品的生意。结果,他在交易过程中被“瘾君子”招供,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他再次被捕。惩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春平犯贩卖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16时左右,被告人王春平在江西省宜春市国光超市后面的路上向陈某出售120元药品。同年12月7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春平,称要向其购买毒品12克。两人约好在国光后面的路上进行交易。当被告人王春平来到这里准备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14包白色晶体和12包红色颗粒。经宜春市公安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4包白色晶体重20.572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12包红色颗粒重1.194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还查明,被告人王春平因运输毒品罪于2004年5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铁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经过两次减刑后,他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刑满出狱。释放了。

庭审中,被告人王春平辩称,他并没有向起诉书指控的吸毒人员出售120元毒品,而是将毒品放在旅馆房间内交给他,没有拿走他的钱。起诉书称,第二次没有发生任何交易,也没有看到给他打电话的人。他的罪名不是贩卖毒品,而是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王春平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春平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平以120元的价格向陈某出售毒品。证据不足;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春平一出现在国光后面的马路上,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如果您身上携带毒品但未与他人进行交易,则不能被视为贩卖毒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平销售毒品冰毒21.7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春平辩称,他并没有向起诉书指控的吸毒人员出售120元毒品,而是在酒店房间内将毒品交给了他,而没有拿走他的钱。辩护人还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平向陈某出售120元毒品的证据不足,并当庭出示了对证人胡某某的讯问笔录。经侦查,被告人王春平于2014年12月6日向陈某出售毒品120元的证据,经被告人王春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以及双方的辨认记录得到证实。 。证据可靠、充分。此外,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采访笔录既不能证实胡某某就是“老刘”,也不能证实胡某某所说的“歪仔”就是陈某。审讯笔录不充分。为了否认被告人王春平向陈某出售毒品的事实,对上述辩护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春平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该案不属于贩卖毒品罪,而应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查,被告人王春平于2014年12月6日在宜春市国光超市后面的路上向陈某出售120元毒品。次日,接到陈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他将毒品带到了现场。经双方同意并准备。交易中,其具有向他人出售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春平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同时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而且,原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五年内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根据被告人王春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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