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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贩毒被判缓刑,法院下达“禁制令”

发布日期:2024/8/22 阅读量:10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消息(魏鹏朱玲)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詹某,未成年人,因贩毒罪被判处两年徒刑。 2016年,他被禁赛三年。同时,向詹某下达“禁止令”,禁止他在试用期内进入商业卡拉OK厅、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这是月湖法院发布的首个“禁令”。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禁止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试用期。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下达限制令,不仅对他们起到约束作用,而且有助于教育他们远离诱发违法犯罪的环境,避免他们再犯同样的错误。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詹某多次出售毒品氯胺酮,总计约15.23克。情节严重,应以贩卖毒品罪依法惩处。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揭露他人罪行,查明真相,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贩卖毒品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悔罪态度良好,在父母监护和社区矫正下不存在再犯风险,可以按照刑法判处其缓刑。法律。

法院还认为,结合法院对被告人成长轨迹的审查,不难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早年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交友不慎等原因造成的。 ,而且缺乏对与错的区分。其原因是自身能力薄弱、自控能力薄弱、法律观念薄弱。通过此案的审理,被告人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进行改革。为落实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公布后,被告人和詹某均表示接受判决,不会上诉,并承诺遵守禁令的要求,努力改造自己,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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