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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发布日期:2024/8/17 阅读量:10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刘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返回列表来源:信之源 发布日期 2017-08-24 16:22:00 浏览:711


刘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黑龙江哈尔滨刘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辩护人: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田翠华律师

被告人刘金忠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刘金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等地非法收购药品,存放在本市丰台区青岸风景园2楼2003号其暂住地内,并加价对外销售。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刘金忠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名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刘金忠身上及其暂住地起获药品共计9种。经鉴定,起获的药品中,索坦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等药品系真药,价值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万珂注射用硼替佐米等药品系假药,价值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刘金忠非法销售假药,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金忠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金忠的委托,指派我所田翠华律师担任其的辩护人,为之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到法院进行了阅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金忠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药品,更换药品包装等,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辩护人认为上述二罪量刑畸高,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减轻,主要理由如下。

一、关于销售假药罪

(一)刘金忠具有未遂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刘金忠的供述、韩雪飞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均证明在2016年8月31日,在收到举报后民警将正在外出的刘金忠抓获,后从其身上、家中起获涉案药品;同时刘金忠供述中也承认是拿药准备下楼销售,因此刘金忠销售假药的行为尚未成立即被迫中止,符合未遂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鉴定机构认定的药品价值过高,应当予以依法降低

通过查阅案卷,辩护人发现在对药品科赛斯认定上,默沙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仅对送检的2瓶药品判断为是假药,对于其他药品并未作出认定(见证据一)。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其余11瓶药品不应被推定为假药。

另外鉴定机构在认定药品价格时并没有给出合理的价格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而厂家提供了最高市场参考价后,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价格也往往高于厂家的建议价格。根据刘金忠的供述,其多是通过亲友、摆摊的方式来销售药品,因不是稀缺药品,根据一般的生活习惯,这种零散的销售必然不能高于市场的销售价格,而应该是大大低于市场价。刘金忠的笔录中供述,其在药摊上以80元的价格收药,而通过加价5%至10%的标准销售,因此鉴定机构认定的药品价值过高,应当予以降低。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的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所有的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网址:210.73.89.76/)公布的数据,药品的实际价值应按照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二来确定。

(三)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上:(1)从其收药的方式来看,是附近的一些居民主动进行联系,而非其主动收买的行为;(2)从其收买的药品而言,刘金忠供述他只收真药,只有其看过处方和发票后才会收过来,其主观上是不希望出售假药的,其行为是为了防止恶性结果的发生;(3)从销售药品的行为来看:刘金忠主要是通过亲友、摆摊等方式来销售药品,并且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刘金忠的主营是在大兴经营一家小煤场,兼职买卖药品,而且干了一年多后在老家呆了一年多后又重新回北京,并没有长期、稳定的销售药品行为,不具有职业化和商业化的特征,是一个偶发的、随机的行为;(4)从社会影响上来看,其销售都是通过低端的摆摊形式,受众人群和社会效应都很小,同时也未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相对于通过淘宝、微信的方式销售药品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四)经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其表示经过庭审已经理解和学习了法律关于假药的认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其愿意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制裁,并要求撤回上诉状第二条的上诉请求。

二、关于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金忠对于非法经营罪构成自首,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刘金忠2016年9月1日因生产假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予以刑事拘留,于当日6时收到拘留证。而其第一次讯问笔录于2016年8月31日12:20至14:05之间做出,其在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销售真药的事实,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另外,对于非法经营罪鉴定结论认定的事实依然过高,详细内容参见上述第一条第(二)部分的论述。

三、其他量刑情节

1、刘金忠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刘金忠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在一审庭审笔录中记载,其对案件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其对没有销售假药主观故意的辩解,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认为自己只要内心没有故意就可,没有考虑自己行为的客观性和对行为放任的有害后果。

2、刘金忠系出农村,文化水平低,家庭经济困难。其女儿刘焕强,十二岁,现随父母在北京读书,面临小学升初中,生活费用巨大;其妻子韩雪飞常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且患有严重冠心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刘金忠母亲已经去世,其父亲已年逾八十,患有重度心衰,需他人长期陪同;其兄长智力欠缺,已经年逾五十,无人照料;其妻女、父兄不具有独立的劳动能力,刘金忠是他们的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

3、刘金忠本人患有高血压,亦不宜关押。

四、量刑意见

综上所述,对于销售假药罪,涉案金额为288757.06元,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未遂情节,应当减轻处罚,量刑建议为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为184380.64元,具有如实供述、自首等情节,应当予以减轻处罚,量刑建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田翠华律师

2017年7月25日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13年,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北京海淀刑事律师选信之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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