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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毁林毁坏166棵树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8/17 阅读量:1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办理)在大田乡“赤谷坪”山场共同承包伐木。同年8月至9月,李某某、周某某在未办理森林采伐手续、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聘请吴某某新建土路连接采伐山地,以方便树木运输。森林权利人的。泰宁县大田乡雷集村“黄泥龙”山场一男子驾驶吊钩机修路,损坏树木166棵,累计堆积9.8098立方米,体积6.3839立方米,价值4128.2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先后交代了涉案砍伐森林的事实,并获得了受害人的原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方便林木运输,砍伐新土路连接山地,违反了森林法律法规。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批准,未经林权人同意,擅自毁坏他人树木,且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毁坏的树木全部被没收并返还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进行处罚。处罚较轻;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为适合社区矫正,缓刑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他所居住的社区产生影响,因此他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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