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用益权纠纷再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4/8/5 阅读量:11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3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某,女,2月13日, 1956 2016年出生,家住北京市东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述第二再审申请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张某某妻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君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2月6日出生,家住北京市东城区。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张某、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发生用益权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7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张某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回避了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正确认定田某某、张某的共同居住权,仅认定张某某在拆迁中的利益来自于从拆迁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考虑本案的争议。该房屋属于改造房,其权利的转换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房的权利转换。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同居人同居权的限制,并不是简单的腾出房屋的诉讼。这使得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错误。公平公正,我谨向你们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据(2017)京02民中第37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款、第1款、第3款的规定,依法撤销该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再审。法院判令田某某、张某享有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中区2单元3号房1层、12层的居住和使用权。
张某某申请再审,主张:(1)居住权不能对抗财产权。 1.居住权本身是一个理论概念,并非法律的明确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涉案房屋为整体。房子的所有权已经明确为张某某所享有,应当由张某某占有、使用、受益、分配。同时,房子又不能通过某种媒介被分开。它不是土地或宅基地。已经形成地上建筑,与其他产权概念不符。 3、即使张某某是原移民,他也不具有合法的居住权。(二)本案的居留权问题已经另一案审理过,本案不再审理。 (3)提交(2016)京02行中975号行政判决书,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张某某不是拆迁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00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某及其父亲张某某、母亲毛某某、妹妹张某某因装修危房而搬入涉案房屋。房子,房子的租客是张某某。张某某去世后,承租人改为毛某某。 2005年,毛某购买了该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随后,毛某某将涉案房屋以遗嘱继承的形式留给了张某某。毛某某去世后,张某某通过诉讼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另查明,张某某与田某某于1983年结婚。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4号楼4层1-403号房屋登记在田某某名下。综合上述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需要进一步审查确定涉案房屋是否仍具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张某某申请再审符合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北京市指令第2号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原判中止执行。
审判长姜某某
法官程某某
法官王某某

2017年12月25日
书记员周某某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