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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今年的“双11”大战从10月20日就拉开了帷幕,历年的“双 11”都是电商营销的“必争之地”,因此这两周将会是各大企业摩拳擦掌积极备战的黄金时间。在此期间,不少电商、直播平台为了完成业绩和利率的双增长,不断创新销售模式及盈利模式,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是明知会犯触犯刑事法律的红线而不惜铤而走险。为此,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电商、直播平台的经营行为所涉刑事罪名,以期为电商及直播平台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以避免刑事风险提供相关合规建议,希望双11期间各电商平台求财有门,双11目标能合法合规的顺利完成!
一、电商销售行为涉刑案例数据分析
淘宝平台作为我国最早创立的电商平台之一,网店数量较多,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笔者以“淘宝店铺”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检索到2021年与淘宝网店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共346份,经过逐份筛选获得淘宝网店经营行为涉刑的判决书共221份。下面从发案地域、罪名类型、涉案产品类型进行分析。
(一)发案地域
如图所示,经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电商网店所在地主要分布在东南部沿海省份。其中,尤以上海为最,有87份;江苏次之,有39份;浙江和广东分别有25份和18份。在笔者看来,这一状况与我国电商平台主要在江浙沪地区开设公司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相一致。
(二)罪名类型
从经营行为涉嫌的刑事罪名所处章节这一角度来看,经过筛选的案例绝大部分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191份;随后是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共20份;再者就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13份;最后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共4份。
就高发罪名来看,电商网店的经营行为主要触犯的罪名为四个,分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97份)、假冒注册商标罪(38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5份)、诈骗罪(20份)。当然,这其中也存在一些少见的罪名,如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1份)、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份)。
(三)涉案产品类型
根据2021年全网电商平台公布的销售统计数据[1],销售额前十的产品类型为家电、数码产品、服装、个护美妆、女鞋/男鞋/箱包、电脑办公、家具建材、食品饮料、母婴玩具、运动户外。
就筛选的案例所涉产品的类型情况来看,涉案产品在类型上与前述十种产品类型是几乎吻合的,主要集中在数码产品、服饰、食品、减肥药、个护美妆、保健品、电器这7种类型上。此外,还包括枪支弹药、濒危动物、毒品、印章证件、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电商网店经营行为高发罪名简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立案追诉标准
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即不再以销售金额定罪作为定罪标准,因此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失效)第七十条规定的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再适用。但是目前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对本罪的追诉标准尚未作出规定。
2、未遂
基于前述原因,2011年1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能否继续适用存在疑问。
3、案例
网店运营、客服、美工等人员属于从犯陈勤、张2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0)沪0107刑初407号
【基本案情】2018年起,被告人陈勤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招募王健(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2、张3、刘某1、章某某、朱某某、刘某2、陈某、刘某3等人负责运营、客服、刷单、美工、仓储管理等工作,通过多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数据线、耳机等商品至上海市嘉定区等地。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00余万元,扣除虚假交易的刷单金额1500余万元,合计金额1000余万元。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2、张3、刘某1、章某某、朱某某、刘某2、陈某、刘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立案追诉标准
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对本罪的追诉标准并未作出规定。
2、“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2020年9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2004年12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案例
(1)自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售,只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徐某某、涂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1)粤01刑初66号
【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将其自行生产的假冒“JANSPORT”注册商标的背包通过其与被告人涂某某共同经营的名为“Jansport背包铺”“转身遇到杰斯伯”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经审核,被告人徐某某、涂某某通过上述涉案店铺对外销售的数额共计90余万元;经审计,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涂某某通过其在“拼多多”上经营的“布琳森双肩包”网店及在“闲鱼”上经营的网店销售“JANSPORT”品牌的背包的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涂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2)上下游犯罪链条中,供货者只构成本罪王从栋、王祥珍假冒注册商标罪舒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1)苏07刑初2号
【基本案情】2020年5月份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从栋未经“L'OREAL”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王坡村村北一自建房内,利用他人提供的原料、包装盒、包膜机等,生产假冒“L'OREAL”注册商标的欧莱雅青春密码酵素精华肌底液,被告人王祥珍帮助王从栋灌装和运送货物。被告人王从栋以每瓶80元或9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舒敏,并收到舒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45800元。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舒敏明知王从栋等人销售的是假冒“L'OREAL”注册商标的欧莱雅青春密码酵素精华肌底液,仍然购买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湾湾小店”内加价销售。期间,被告人舒敏通过银行转账向王从栋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65800元,其中20000元王从栋尚未发货。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从栋、王祥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932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舒敏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04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舒敏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追诉标准
由于本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就会受到立案追诉。
2008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九条规定(下文简称为《危害食品安全解释》)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3、“明知”的认定
《危害食品安全解释》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4、“共犯”的认定
《危害食品安全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的;
(五)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
5、案例
(1)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能适用缓刑高兴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0)苏0213刑初1228号
【基本案情】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高兴梅通过自己经营的“七七瘦身总代理”淘宝店铺,以人民币55元至198元每套不等的价格,先后7次向郁某、朱某1、朱某2等6名被害人销售珞熙水果酵素复合粉、咖啡、慕斯奶昔等减肥套餐产品(套餐中搭配赠品去抗片)及纤SO压片糖果,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737元。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从被告人高兴梅处查获和从被害人郁某、朱某1处收集的减肥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药物成分,该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裁判要旨】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系被告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不宜适用缓刑,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借用他人身份开设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由实际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钱1、钱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7101刑初12号
【基本案情】自2020年3月份起,被告人钱1、钱2经共谋,由钱2利用他人名义开设淘宝店铺“没有度数的久”并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减肥胶囊产品,钱1购入包材并负责打包、发货,共同对外销售上述减肥胶囊以牟取不法利益。2020年4月8日,两被告人通过上述店铺以人民币218元向顾客周某销售上述减肥胶囊32粒。后因上述店铺在经营时存在不法行为,被告人钱2被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上述淘宝店铺停止经营后,被告人钱1、钱2经商议,于同年6月份决定由钱1借用他人身份开设淘宝店铺“依诺小姐姐”,继续销售被告人钱2之前购进的减肥胶囊产品,不法所得供两人使用。至案发时,被告人钱1、钱2利用上述两家淘宝店铺销售涉案减肥胶囊产品金额总计人民币12余万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钱1、钱2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四)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是数额犯,只要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公诉机关就会立案追诉。关于诈骗金额多少为“数额较大”,2011年4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诈骗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未遂
《诈骗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案例
(1)以佣金等好处实施刷单诈骗吕宝德、吕观玉、周宏东等诈骗案(2021)粤0605刑初93号
【基本案情】2020年开始,被告人吕宝德分别伙同被告人陈文权、高玉忠、高玉广、周宏东等人假借刷单返佣的方式实施诈骗,诱骗被害人购买物品或者充值后,将赃物出售,并以扫二维码退款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支付款项。被告人彭裕青、黄金明、陈俊峰分别在网络大量贩卖QQ和微信号,明知吕宝德等人购买QQ和微信号后用于网络诈骗而持续贩卖给吕宝德、徐某1(已被判刑)、周宏东等多位相关诈骗人员。被告人胡满娥、许佳佳明知吕宝德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多次提供转售套现等帮助。胡满娥还为QQ昵称为“阿某1”、“阿润长隆65”、“A.长隆门票6”等诈骗人员提供转售套现等帮助。
【裁判要旨】被告人吕宝德、吕观玉、周宏东、高玉忠、高玉广、许佳佳、陈文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吕宝德、周宏东诈骗数额巨大,吕观玉、高玉忠、高玉广、许佳佳、陈文权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胡满娥、陈俊峰、彭裕青、黄金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以网店经营业务实施诈骗江某才诈骗案(2021)粤0307刑初2700号
【基本事实】2021年5月,被告人江某才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淘宝店铺“华特数码科技”因虚假交易被关闭,江某才在淘宝平台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淘宝店铺“小唐数码科技”,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接收涉案款项,以其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岗区龙岗街道邱屋村二巷8号703房为据点,以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邱屋村上进一路6号的菜鸟驿站作为收件地址、虚构林先生为收件人接收以维修为由所骗取的手机,之后将骗取的手机整机出售或者拆解后将零部件出售。被害人徐某、陈某祥、刘某辉等22人通过淘宝平台与江某才取得联系后,将手机邮寄给江某才维修,后江某才以安排维修、放假、市场封了等为由推脱,或发送虚假的快递单号,或邮寄模型机、原机空壳等,拒不返还手机。其中,徐某、陈某祥、刘某辉的手机经鉴定,共价值5209.43元。江某才未退回上述22名被害人的维修费用、购买配件的费用共计1265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江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3)将网店作为诈骗手段李盼龙、梁艳丽等诈骗案(2020)苏0412刑初1381号
【基本事实】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租用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文化路O醛世家三楼及郏县经一路清华园4幢1单元二楼南户作为公司及宿舍所在地,雇佣被告人周某、吴某、刘某、靳某、武某、周某甲与薛某某、宗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以网络恋爱交友等名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编造各种理由让被害人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QQ红包、支付宝转账、银行卡转账等形式骗取钱财,或者通过让被害人为被告人购买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内物品进而虚假发货、发送价值低廉物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在职期间,业务员每月可以领取2000元的固定底薪和全勤奖、管理奖等奖金,同时还根据各自所骗金额领取8%-14%不等的提成。从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17日,该诈骗团伙骗得6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98429.55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梁某、周某、吴某、刘某、靳某、武某、周某甲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电信网络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是犯罪集团。
三、电商网店经营行为合规建议
(一)端正经营态度,诚实经营
从筛选得到的案例来看,触犯上述高发罪名的电商网店在经营过程中都抱有侥幸心理。例如,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电商网店,部分从一开始明知商品是假冒产品仍进行销售,部分以低价购进“正品”再向外销售,部分甚至自制自销。实际上,无论仿制程度如何逼真,电商平台、监管部门、被侵权方、消费者、等任何主体,都有可能发现商品是假冒的,进而向有关部门举报、报案。从事造假的上下游商家可能为了争取立功情节,也会将犯罪链条的其他商家告发。
此外,实施相关犯罪的成本高昂。2020年9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因此,网店商家应当端正经营态度,不抱有侥幸心理,既不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消费者的经济权益
(二)确保对外销售的食品是安全、无害的
为确保对外销售的食品是安全、无害的,网店商家应当确保查明自身进货的上游渠道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不从无经营证照、销售价格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渠道购进食品。而且,网电商家应当找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身所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检,一旦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应当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告知相关消费者停止食用问题食品。
(三)依法依规报关报税
从事海外代购的网店商家,为了偷逃税款,或利用人肉带回的方式过关,或利用物流公司对代购商品进行种类伪报的方式过关,再通过国内物流寄送至买家,从而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此,网电商家应当抛下侥幸心理,对跨境购买的商品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报关报税,避免刑事处罚风险。
(四)经营商品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部分网店商家经营的商品属于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如淫秽物品、枪支弹药、毒品原植物种子、濒危野生动物。对此,网店商家应当明确自身所经营的商品不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禁品,同时确保自身经营的商品属于营业执照范围之内,否则有触犯非法经营罪之风险。
✲实习生欧汉昇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 星图数据丨2021年全网双十一销售情况解读
作者简介
王希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王希娟,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新闻与传媒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检察系统工作近10年,担任过8年国家公诉人,曾任国家四级检察官、检察院理论人才库成员,获得“市级优秀公诉人”荣誉称号,共办理公诉案件千余件。
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大量不捕、不诉、重罪转轻罪的案例,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在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领域,协助多家企业及个人进行刑事控告,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在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领域,先后为丰台区政府、丰台区司法局、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政府、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刑事风控法律服务。
曾办理过河北省某市交通局局长张某受贿案、张某职务侵占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辽宁省王某骗取贷款案、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性的案件。
擅长领域:职务犯罪、商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刑事辩护、重大刑民交叉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
邮箱:wangxijuan@dehe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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