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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之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

发布日期:2024/6/25 阅读量:2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刑法罪名之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

①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处,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②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仅成立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则可能成立贪污罪与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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