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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系亲属也有资格成为公房承租人
——王某诉北京市东城区房管局变更公房承租人案
【案情简介】
北京市东城区某处公房的原承租人王女士于2015年12月去世,王某系王女士的侄孙女,二人共同生活在案涉房屋处。王女士去世后,王某仍继续在案涉房屋处居住。2021年,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腾退范围。王某考虑到自己为房屋实际居住人、户口在案涉房屋处,且本人无其他住房等条件,想向公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承租人。但担心自己并非专业人士,处理不当引起不可逆转的后果,于是经熟人介绍决定委托本所张志同、唐立明两位律师代理其申请变更该公房承租人事宜。
律师先指导王某向房屋管理单位递交了变更承租人的相关申请材料。房屋管理单位以王某与原承租人王女士非《民法典》所规定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为由,作出拒绝变更的《答复》。在此情形下,律师协助王某整理起诉材料对《答复》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受诉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裁判(距离立案仅37天),王某的诉请全部得到支持。判决撤销房屋管理单位作出的不予变更答复、责令其对王某的变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同时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
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本案中,房屋管理单位以王某并非原承租人王女士的家庭成员为由予以拒绝,其并未准确理解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内在精神,未考虑原承租人王女士的家庭情况、王某有无住房等现实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案对于变更承租人的实质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对同类情况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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