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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始终不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部门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行政行为,而不能随意地先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近日,冠领律师代理江西鹰潭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迎来了胜诉判决,街道办强拆委托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2021年,江西省鹰潭市某区开始了收储用地项目,刘瑞父亲在村内建设的房屋因在收储范围内而涉及到征迁利益。因其父亲已经去世,刘瑞便作为权利人,同负责征收工作的街道办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3月,街道办在未与刘瑞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该处房屋强制拆除。面对刘瑞的质问,街道办只称其房屋已经年久失修,此次拆除系拆除其邻居房屋连带倒塌而致,并非故意为之,刘瑞可依据统一补偿标准申请拆迁利益。
但刘瑞并不认同该补偿标准,为了维护权益,他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奥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首先指导刘瑞同其他各继承人签订书面继承协议,以明确其是征收主体,享有拆迁利益。其次,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明确了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据此,冠领律师代理刘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
其一,原告未能在征迁时限内完成补偿协议的签订,影响了公共利益和项目供地。但是原告仍可依据整体搬迁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获得统一的补偿安置利益,其房屋合法的征迁权益可获得充分的保障。
其二,案涉房屋年久失修且长期无人居住,倒塌原因为街道办对相邻征迁房屋的拆除行为的连带,这并非是街道办的违法强拆行为。
对此,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原告继承取得案涉房屋,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适格的征收主体与诉讼主体。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于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其后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并未遵循上述程序,强拆原告的房屋,其行为应属违法。
最后,被告拆除其他房屋导致案涉房屋倒塌,根据行为者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街道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强拆委托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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