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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上线“吸流量”?非法引流也犯罪!

发布日期:2024/5/23 阅读量:2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黄某、冯某等人应上线人员陈某(在逃)的要求,在当地租赁店面作为网络工作室,并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利用该工作室从事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明,黄某、冯某等人在当地雇佣他人加入该网络工作室,制作含有性感女性的图片和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内,吸引他人添加联系方式,为其上线实施涉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发布信息的帮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冯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依法判处多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黄某、冯某等人在明知其上线陈某(在逃)从事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在当地租赁场地成立互联网工作室,并邀他人加入该从工作室为上线提供吸粉引流帮助。黄某、冯某等人利用该工作室制作包含有性感女性的图片及视频,发布互联网平台引诱他人添加账号并发布招嫖违法信息,为上线事实犯罪提供发布信息等帮助。故黄某、冯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院遂依据众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非法引流”!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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