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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拆迁案例:彩钢棚是否都属于违建,会被“无补偿拆除”吗?

发布日期:2024/5/17 阅读量:25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市容市貌,陆续开展“拆除违法搭建的彩钢棚”工作。彩钢棚作为一种临时建筑,在我国城市、农村都很常见。人们搭建彩钢棚,一般是为了存放车辆、杂物等,有的彩钢棚是在自家宅基地或房屋前后建设的,有的彩钢棚是在农用地上建设。搭建彩钢棚也应当有一定的合法手续,如果无合法手续,严格来讲,也是违法建筑,可能会被以违建名义拆除。当然,拆除无证、无手续的彩钢棚,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的建设习惯等因素。执法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无证彩钢棚,也应当确认违法。接下来,我们来通过案例来了解这方面的问题。【基本案情:彩钢棚被直接强拆,确认违法!】浙江省衢州市某村的祝先生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很好。后镇政府因修建351国道征收祝先生的上述房屋,双方一直未就征收协商好补偿安置事宜,后镇政府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在祝先生与政府协商后,镇政府同意祝先生在其自家宅基地上建设彩钢棚,将彩钢棚用于经营,以避免祝先生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然而,镇政府却在无任何合法手续、未经祝先生同意,也未对祝先生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为了迫使祝先生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妥协,于2019年6月17日强制拆除了祝先生的彩钢棚及附房。祝先生遂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彩钢棚及附房的行为违法。县政府经审理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救济权利,且前提是具有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对生效的行政决定需要实施强制执行的,还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步骤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未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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