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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未判决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4/5/3 阅读量:27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被告人吴某某,无业,系何某某(另案处理)前妻。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何某某注册成立Y金融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对何某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何某某潜逃境外。




瀛台律师论法】


  2018年何某某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吴某某、何某某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吴某某明知何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何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供何某某在境外使用。另外,吴某某按照何某某指示,将何某某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何某某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何某某,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何某某目前仍未到案。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吴某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Z银行上海总部调取证据。Z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何某某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何某某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吴某某洗钱犯罪的认定,后以洗钱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吴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出现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以认定。




瀛台律师提醒】


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考虑,存在本案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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