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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拆迁案例: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拆房就直接强拆?

发布日期:2024/4/27 阅读量:28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父亲签字的补偿安置协议和同意房屋腾空拆除单竟导致女儿实际建造并居住的房屋遭强拆。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征收方就可以直接拆房了吗?本文,看在明律师陈丽芳如何依法起诉捍卫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父亲签下的拆除单致女儿房屋被强拆】赵女士、李先生夫妻二人居住于浙江省金华市某村。2019年4月1日,赵女士的父亲收到了当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搬离腾空通知书》,通知书中所涉及的房屋正是赵女士的父亲通过分家书分给赵女士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屋。赵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比较衡量,慕名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了陈丽芳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委托律师后不久的2019年5月10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赵女士夫妻二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房屋内物品被损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陈丽芳律师介入后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赵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却是赵女士的父亲。更不利的是赵女士的父亲在此前已经与征收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同意房屋腾空拆除单》。当地街道办事处正是以上述两个文件以及赵女士父亲所拥有的土地证为证据,欲强势证明自己的强拆行为合法。与此同时,赵女士的父亲亦主张房屋是其所有,而非赵女士的,其完全有权利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与拆除单。此时的赵女士可谓腹背受敌,自身补偿安置权益岌岌可危。【律师代理:利害关系人同样有权依法起诉】然而陈丽芳律师通过与赵女士的沟通不断发掘证据,发现赵女士的父亲曾写过分家书,确定将此处房屋分给了赵女士,并且赵女士也拿出了当年建设房屋时的协议与结款凭证,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建设人与合法所有权人,并且长年居住于此。陈丽芳律师认为,虽然土地使用权人为赵女士的父亲,但是该房屋为赵女士夫妻所建,其后又一直由其居住,该房屋的拆除与赵女士夫妻有利害关系,赵女士夫妻同样是该拆除行为的当事人。当地街道办不能单纯因权利人同意就强行拆除房屋,还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而本案中,街道办事处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其强拆行为理应被判决确认违法。在相关证据以及法律的支持下,赵女士夫妻在陈丽芳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并给予行政赔偿。经过庭审,兰溪市人民法院支持了陈丽芳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对赵女士夫妻二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收拆迁项目启动前一定要将房屋的权属问题处理清楚,切勿带着“历史遗留问题”进入征收拆迁,否则可能会给补偿权利的实现带来麻烦。同时,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同样有权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并在财产权利遭受侵害时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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