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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可否分析一下罗敏的“校园贷”是如何坑害大学生群体的? 通过对罗敏“校园贷”有关报道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推广方面,早在2014年罗敏的“校园贷”将目标对准“高需求低收入”的高校学生,并培养“学生买办”和“校园代理”,将之作为廉价劳动力,利用其学生身份在各大高校大肆进行“校园地推”,拓展所谓的“学生消费市场”,诱导高校学生超前消费,让无数学生透支金钱,陷入高额贷款陷阱,并让学生本人甚至其背后的家庭背上累累债务。在利率方面,“校园贷”的发家离不开“高利贷”模式,其整体年化利率不低于36%;此外,曾有某学生在罗敏“校园贷”平台上借款六千元,逾期十四个月后被要求还款本金及逾期费用高达一万三千余元,足可见“利滚利”之严重。作为从事网络小贷的一家企业,在风控方面,罗敏的“校园贷”几乎没有风控措施,靠收集借款学生的家庭信息、父母信息和学校老师、指导员等方面的信息,通过电话、短信骚扰父母、亲友和同学,进行恶意或暴力催收,迫使借款的学生按照“校园贷”平台的要求还钱。有个别借款学生因受不了长期骚扰和暴力催收,走上跳楼自杀的绝路。 二、关于校园贷产品有哪些相关规定? 为治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乱象,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互联网平台精准“收割”大学生的现象,从2016年起,监管部门开始出手整顿校园贷市场。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2016年3月1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对这一群体精准营销;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严禁任何干扰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暴力催收行为;此外,该《通知》也进一步加强了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要求,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同时,组织各地部署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改工作,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 三、关于高利贷有哪些规定?高利贷往往伴随着暴力催收等行为,从而引发很多恶劣的社会问题,那么高利贷的这种催收行为合法吗?高利贷的偿还问题又有哪些值得普通人关注和了解的法律点呢?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法典》第680条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将不受到保护。因此,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一旦年化利率超过一年期LPR四倍(当前一年期LPR为3.7%,其四倍为14.8%),即年化利率超过14.8%即会被认定为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外,发放高利贷还可能因为资金来源问题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 (二)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会和花样繁多的催收行为紧密结合,但必须指出的是,暴力催收是违法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甚至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比如未经同意强行进入借款人家里。强闯民宅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罚款;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比如高利贷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此外,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的,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网贷或高利贷遭遇暴力催收,这是很多借款人经常遇到而又苦不堪言的事情,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暴力催收是被严格禁止的。 那么,当你遭遇网络暴力催收的时候,一定要做的几个事情是: 1.留存证据:遇到暴力催收时,一定要通过截图、录音等方式留下被暴力催收的证据; 2.投诉举报:利用你留存的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可以举报的路径有: (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在微信上关注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公众号,在上面点击“联系我们”,然后再点击“我要举报”。 (2)金融主管部门投诉:可以给你贷款的企业所在地的银监局或其他金融主管部门打电话投诉; (3)聚投诉:微信上关注聚投诉微信公众号,对侵犯自己权益的网贷进行投诉。 (4)公安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暴力催收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遇到严重的暴力催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 (5)工商部门:可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官方网站投诉.12315/。也可以在微信公众号关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诉。 (6)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遭遇非法短信骚扰,可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投诉,举报短信网址:s.12321/sms和举报骚扰电话网址: s.12321/harass。 3.提示:当前国家对网络借贷控制的还是很严的,对套路贷、网络高利贷等行为打击力度很大,所以务必收集好你的证据,包括前期办理借款所签署的协议,利用法律武器维权。虽说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被迫背上高利贷可能谁都不愿,更不愿被暴力催收。此外,如果网贷机构以“爆通讯录”的方式催收的,网贷机构还可能违反了近期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投诉。 四、明星帮劣迹企业和产品站台的行为层出不穷,请问关于明星代言有哪些规定?明星迫于舆论压力与劣迹企业解约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以下情况,代言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一)涉嫌虚假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不涉及虚假广告的情况下,明星可以代言,但必须自己使用过该产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星代言商业广告应秉承先体验、深了解、后代言原则。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在上海发布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中也提到,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注重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谨慎代言等。 (二)明星迫于舆论压力与劣迹企业解约是否需承但责任及承担哪些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更重要的在于需看明星与企业之间代言合同如何约定,为此,建议明星慎重选择代言企业及代言产品,代言时应注意: 1 应了解广告主的经营情况,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应事先了解公司及代言产品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公司出示相关资质声明文件,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公司之前受过的行政处罚及涉诉情况。 2 对代言商品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或者禁止广告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时,对广告内容应进行审核,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道德准则等方面的要求。 3 亲自试用产品或服务。明星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明星要确认所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与广告相一致,并建议保存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书面记录,作为以后确认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明。如果发现或者怀疑商品、服务涉嫌假冒伪劣的,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拒绝代言,并报告有关部门。 4 细化代言合同中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触发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明星应在代言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约定,特别是在合同解除条款方面,明星及经纪公司应考虑加入在公司做出了危害国家统一等政治敏感行为或言论、陷入舆论危机、发生质量不合格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的触发合同解除权条款,同时应考虑将合同解除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公司的关联公司及高管的范围,即在公司的关联公司及高管等作出任何触发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时,明星及经纪公司也有权要求解除代言合同并要求赔偿,以此来更加全面的保护明星及经纪公司的利益。 五、有鉴于这种劣迹企业也能过审且公然直播带货的情况,直播平台的审核责任有没有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而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及平台都有更加明确的要求。针对如何处理网络主播违规行为的问题,该《行为规范》明确,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对网络主播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有关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 被采访律师介绍 苏仲明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顾问 suzhongming@xinglailaw 合规法律服务中心顾问,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在融资租赁、担保等行业从事企业法务、合规、风控工作10余年,在企业股权并购、投融资尽职调查、企业风控合规管理体系搭建、合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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