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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拆迁胜诉案-赵间东律师替原告拿回购房款

发布日期:2024/3/24 阅读量:30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事实】

  原告到被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2015年6月19日签订了一份《周口建材城商铺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的商铺所处的位置,并且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20000元定金。但是一直到原告起诉的今天,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后原告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知,被告至今还没有取得商品房买卖预售许可,且所有涉案的商铺至今尚未完成施工。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要求被告双返还定金,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间东律师为原告代理诉讼。经过证据查实,原被告双方是经过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认购协议,已经合法成立并且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都应该受此协议的约束。但是至今还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涉案商铺,甚至被告都还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了,原告的诉求合法合理,法院应当支持。

  【案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返还定金。依照此规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周口建材城商铺认购协议书》,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双的可以支持部分的定金,还有延期支付产生的的同期银行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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