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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陈某担任甲乡镇代理出纳以及该乡镇下某村的代理会计,其在担任上述职务的过程中,负责管理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印章并且负责该村做账的事宜。然而陈某为了谋取私利,采用虚构交易、虚开支票的方式套取某村银行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项目并且用于个人投资使用。经查明,陈某通过此种方式多次侵吞该村集体财产,共计人民币一百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案中,陈某在担任甲乡镇代理出纳以及该乡镇下某村的代理会计的过程中,利用上述职务负责管理法人印章和做账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虚开支票的方式套取该村银行账户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且进行投资。故陈某的行为属于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乡镇代理出纳,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数额巨大,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法院遂结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不应当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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