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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纠纷案】郎丽彩律师:行政赔偿案胜诉!

发布日期:2024/3/14 阅读量:3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1   案件概述


1999年,赵某经村委会同意在**镇**东街自家自留地及租赁本村村民的自留地上建筑养殖场,办理了“**区xxx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至2019年3月15日,***市**区**镇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镇相关部门)突然给赵某下发《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责令赵某限期三天内自行拆除养殖场,并于同月29日强制拆除了赵某的养殖场。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镇相关部门强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赵某向**镇相关部门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镇相关部门于2020年6月8日签收,但并未回复。赵某便委托律师郎丽彩起诉至法院,请求**镇相关部门赔偿因违法行政行为给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针对赵某诉***市**区**镇相关部门行政赔偿一案,某法院作出判决:限***市**区**镇相关部门三十日内赔偿赵某财产损失。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03   最终判决

庭审中,**镇相关部门辩称,赵某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场,是违法建筑,不应赔偿;养殖场长期未经营,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


律师郎丽彩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镇相关部门作为***市**区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并拆除的法定职责。**镇相关部门参与了对赵某养殖场的拆除活动,且该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赵某因强制拆除行为所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赵某向**镇相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镇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赵某起诉要求**镇相关部门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律师郎丽彩的意见,作出判决:限***市**区**镇相关部门三十日内赔偿赵某财产损失。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郎丽彩提醒大家:无论是以何种名义拆除养殖场,都要有法定的拆除程序,且需要提前协商好补偿事宜的,如果强拆不遵循法定程序、且未对养殖户予以补偿,那就是违法的。养殖场遭遇违建强拆,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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