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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撤回起诉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发布日期:2024/2/29 阅读量:3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可以就同事一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有人认为可以,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案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所以,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要分情形而定。

【案 例】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358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09年12月14日,俞广荣入职中南公司工作。

2015年6月12日,俞广荣向中南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23日,中南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俞广荣偿还借款99800元。

2015年11月2日,仲裁委员会以中南公司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2015年12月1日,中南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2016年4月18日,中南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2016年11月8日,中南公司就返还欠款99800元再次诉至一审法院。(期间已经再次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应予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受理。理由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现中南公司就同一事项再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中南公司的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相关案件作出了仲裁裁决,而本案中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仲裁裁决性质,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南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视为中南公司放弃诉讼权利,中南公司有权再次起诉。

二审法院认定中南公司撤诉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生效,进而裁定驳回中南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判决,撤销二审法院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分 析】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案件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后,才能进入到法院的审理程序。这里就涉及到仲裁与诉讼衔接的问题。

在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就同事一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分情形而定:

1、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起诉至法院,撤诉后,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委作出实体裁决,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仲裁委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撤回起诉时,仲裁委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为仲裁委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诉事项已经经过法定程序处理,已经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所以,不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至法院。

也即,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起诉至法院,撤诉的,仲裁裁决即生效,不存在再次诉讼的问题。

2、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超期等未予裁决,起诉至法院,撤诉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此时仲裁委对于该劳动争议事项并未作出任何实体处理,不存在裁决是否生效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根据不同的情形,符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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