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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中华牌”香烟案,相关人员会被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24/2/15 阅读量:29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上海警方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中华牌”香烟案,相关人员会被如何定罪???????近日,市公安局在公安部“某行动”办公室的组织指挥下,通过国际执法合作,破获全国首起跨国制售假烟案件,抓获以施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47人,其中在柬埔寨抓获13人,缴获大量制假设备及成品假烟,涉案总金额超过1亿元。

      1月30晚,施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从柬埔寨押解回沪。

      该犯罪团伙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有财务部、技术部、采购部、销售部、生产部、运输部等多个部门。

      期间,犯罪嫌疑人施某伙同沈某等人在柬埔寨设立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制假冒卷烟包装材料,由犯罪嫌疑人谢某在当地另一处地下工厂带领工人包装成品假冒香烟。

      最后,该团伙将成品假烟分包伪装偷运入境,并向全国多个地方的经销商批发销售。

      (以上信息引自公众号警民直通车上海)该犯罪团伙生产销售的假烟涉及中华、熊猫、玉溪、荷花和利群等品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所以文章伊始提到的犯罪团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果假烟是伪劣的,即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的行为又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则该犯罪团伙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犯罪团伙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该类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行为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而有下列行为,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

      ???????所以对于上述犯罪团伙最终会被定何罪以及如何量刑还需要综合具体案情来分析,而行为人的家属目前能做的且对行为人最有利的就是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了解案情,沟通办案机关,争取有利情节。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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