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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24/2/12 阅读量:33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开设赌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高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

      期间,被告人谢某、高某、高某某、杨某某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三人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

      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四、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谢某、高某、高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

      谢某、高某、高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予以从轻处罚,对高、杨、高予以减轻处罚。

      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谢某、高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谢某、高某、高某某、杨某某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某某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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