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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为人未成年时抢劫成年后抢夺的起诉标准不减半

发布日期:2024/2/11 阅读量:3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本案中,成年的行为人与他人共同抢夺,同时该行为人在未成年时有抢劫前科。

      因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为未成年人,为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服刑结束回归社会后实施的抢夺行为应独立于抢劫行为单独评价,不因有抢劫前科致使抢夺行为追诉标准按当地抢夺刑事案件较大数额标准减半,按一般标准判断行为人抢夺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行为人抢夺数额为1,869元,故行为人抢夺数额未达追诉标准,不成立抢夺罪。

       【关?键?词】刑事诉讼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故意伤害 抢劫 未成年人 抢夺 单独评价 数额较大 累犯 特殊保护【基本案情】2014年8月21日凌晨,聂某章和同案人黄某与被害人刁文豪、侯伟柱等人交谈时发生冲突,黄某从附近大排档拿了两把菜刀,交与聂某章一把,随后,两人持刀分别砍伤刁文豪、侯伟柱。

      经鉴定,两被害人伤情均构成轻伤一级。

      次月3日晚,聂某章驾驶一辆摩托车载黄某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许培坚拿一黑色手提包独自一人在马路上行走,于是决定抢夺其财物,计划黄某下车实施抢夺行为,聂某章驾车接应。

      黄某乘其不备抢夺手提包,但许培坚紧抓手提包,黄某遂用力拉扯试图使许培坚放手,不料因动作过大致摔倒在地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黄某抢夺到财物后,迅速同聂某章会和,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查,被抢包内财物共计1 869元。

      另查明,聂某章曾于2013年1月因抢劫被金平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且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6周岁,其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

      公诉机关以聂某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行为人未成年时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该犯罪记录被封存,成年并出狱后,又犯抢夺罪,对该抢夺罪应否适用追诉标准减半的规定。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聂某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对原审被告聂某章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刑罚无异议,对原审被告不构成抢夺罪的判决有异议。

      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是在前罪存在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利益实施最大化保护的体现,而非对其前罪判决的消灭。

      同时,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实质是前科相对保密,使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不至于因前罪受到不必要的影响,而非前科消灭,本案原审被告聂某章在18周岁后再次抢夺,且曾有抢劫前科,符合“抢劫前科再次抢夺公私财物的“较大数额”追诉标准减半这一规定,故原审被告聂某章成立抢夺罪。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才构成抢夺罪。

      为了加重对抢夺刑事案件再犯的惩罚,也为了预防犯罪,有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如果再次抢夺,第二次犯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在原本的基础上减半。

      但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初次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是否也应适用这一法规。

      从逻辑上分析应该适用,追诉标准减半的目的是为了加重对刑满出狱、回归社会的人员再次抢夺的惩罚,即使行为人初次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但在了解到抢夺、或者聚众哄抢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服刑完毕后却再次实施抢夺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理应加重处罚。

      然而,《刑法》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适用累犯制度,再次犯罪不因累犯制度被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群体,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被社会影响,也更容易被社会挽救。

      故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后又抢夺的,不适用累犯制度,抢夺行为单独评价,后罪追诉标准不因此而减半。

      行为人未成年时进行抢劫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抢劫犯罪记录被依法封存,服刑完毕且成年后实施抢夺行为。

      因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才构成抢夺罪,行为人所在地“数额较大”标准范围为2,000元,但有抢劫前科又抢夺的“数额较大”标准减半。

      据此,行为人抢夺数额达到1,000元即达到追诉标准。

      但因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当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时对其抢夺行为应单独评价,故其抢夺行为不应按曾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的再次抢夺公私财物则犯罪追诉标准为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确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法律文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裁定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聂某章故意伤害案?【案例信息】【案????号】?(2015)汕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罪????名】?故意伤害罪【判决日期】?2015年12月31日【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2期(总第763期)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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