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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发起犯意并积极实施杀人行为且参与抛尸的属于主犯

发布日期:2024/2/11 阅读量:3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法院裁判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行为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指使和协助同案犯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行为人和同案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指使同案犯杀人,提供杀人物资,参与实施杀人和抛尸;同案犯挟持和绑架被害人,控制被害人身体并且具体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主动发起犯意,系故意杀人罪的主谋。

      客观上,行为人纠集共同犯罪人,策划和指挥杀人行为;同案犯虽未组织和策划杀人,但积极参与和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因此行为人和同案犯均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 死刑复核 共同犯罪 指使 提供物资 发起犯意 组织 策划 主要作用 主犯【基本案情】1999年12月,夏X明为掩饰走私罪行,指使夏X治杀害与其一同走私货物的刘甲。

      夏X治于1999年12月伙同杨X、陶X,劫持刘甲并将其关押。

      数日后,夏X治、杨X、陶X将刘甲带出关押地点,由杨X勒住刘甲的颈部将其杀害。

      其后,夏X治、杨X、陶X焚烧了刘甲的尸体,并在夏X明家将刘甲的尸体肢解后抛弃。

      2000年4月,夏X明指使夏X治、杨X、陶X杀害与其存在经济纠纷的李甲。

      为了杀害李甲,夏X明事先在李甲居住的楼房租赁了房屋。

      夏X明等人跟随李甲至该楼附近,杨X等人在该楼电梯内将李甲劫持至夏X明租赁的房屋。

      其后李甲被杨X、陶X带至高速公路,在车内杨X使用绳索勒住了李甲的颈部,将李甲杀害。

      夏X治、杨X、陶X肢解李甲的尸体,并将尸块抛弃。

      2002年年12月,夏X明指使夏X治、杨X、陶X杀害与其存在经济纠纷的米甲。

      夏X明将米甲骗至其事先租赁用于作案的房屋内,与夏X治、陶X按住米甲,由杨X勒住米甲颈部,致米甲死亡。

      其后,夏X治、杨X、陶X肢解、蒸煮了米甲的尸体,并将尸块抛弃。

      2003年,夏X明为非法占有吴X甲涉嫌诈骗而来的巨额财产,指使夏X治、杨X、陶X杀死吴X甲及其女友高甲。

      夏X明将吴X甲骗至其事先租赁用于作案的房屋内,与夏X治、陶X按住吴X甲,杨X勒住吴X甲颈部,将吴X甲杀害。

      嗣后夏X明等人以相同的手法杀死高甲。

      杨X、夏X治、陶X肢解吴X甲和高甲的尸体后,同夏X明将尸块抛弃。

      2007年1月25日,夏X明怀疑杜乙对其曾经杀人的事实知晓,且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

      为解恨和避免杀人罪行暴露,夏X明将杜乙骗至其事先租赁用于作案的房屋内,受夏X明指使的夏X治、陶X按住杜乙,杨X勒住杜乙颈部,杀死杜乙。

      嗣后夏X明等人以相同的手段杀死了杜乙的丈夫文X。

      杨X、夏X治、陶X肢解、蒸煮杜乙和文X的尸体,并将尸块抛弃。

      当日晚,夏X明在杜乙的办公室盗窃了价值7 200元的财物。

      杨X杀死文X后,盗窃文X价值33 500元的财物。

      经查明,1999年5月至11月间,夏X明为掩饰北京地极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走私的行为,并使其他公司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被海关扣留,赠与时任天津海关缉私处副处长胡XX价值302 500元的财物,并提出请托。

      2005年4月,杨X趁其妻子宋X甲睡觉时,勒住宋X甲的颈部将宋X甲杀死。

      其后杨X肢解了宋X甲的尸体,与夏X治一同将尸体抛弃。

      2005年底至2006年间,北京市公安局对夏X明涉嫌诈骗信用证一事立案侦查。

      夏X明为逃避刑事处罚,赠与北京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价值54 070元的财物和10万元现金。

      2007年,公安机关在杨X的住处找到两支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案发后,杨X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行为;夏X治揭发夏X明行贿的犯罪事实;陶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杨X,检举揭发杨X杀死宋X甲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夏X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夏X治犯故意杀人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杨X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陶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行为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指使同案犯杀人,提供杀人物资,参与实施杀人和抛尸;同案犯挟持和绑架被害人,控制被害人身体并且具体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行为人和同案犯是否均为主犯。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夏X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夏X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陶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夏X明、夏X治、陶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人夏X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夏X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陶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夏X明、夏X治、陶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人夏X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夏X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陶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夏X治、陶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夏X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夏X治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X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陶X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规则评析】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需符合以下条件:其一,犯罪主体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其二,主观方面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三,客观方面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均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和协调,形成一个整体,该行为包括组织、指挥、教唆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区分主犯和从犯,主要系从整体上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考量。

      在主观方面,主犯主动发起犯意,包括确定犯罪目标,教唆或者指使他人故意犯罪;从犯不主动发起犯意,只是对他人提出的犯意表示附和和赞同。

      在客观方面,主犯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起主要作用,具体表现为:纠集共同犯罪人,策划和指挥共同犯罪行为,或者未负责组织、策划和指挥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和实行犯罪;从犯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具体表现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较弱,或者仅实施了实行行为以外的帮助行为,对犯罪事实不具有支配性。

      行为人和同案犯经事先联络,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相互配合,共同杀害数名被害人,行为人和同案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指使同案犯杀人,促成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纠集同案犯,提供杀人物资,将被害人骗至用于作案的房屋,帮助同案犯控制被害人并参与抛尸,其组织和参与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起了决定作用,故对行为人应以主犯论处,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而同案犯虽然主观上未主动发起犯意,但客观上实施了挟持和绑架被害人,控制被害人身体并且勒住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起了决定作用,因此同案犯系共同犯罪中的积极参与者和实施者,亦应以主犯论处,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同时,行为人与同案犯杀人后均碎尸、抛尸,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均曾因犯罪被判刑,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判处死刑。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夏X明故意杀人、盗窃、行贿,夏X治故意杀人、帮助毁灭证据,杨X故意杀人、盗窃、非法持有枪支,陶X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案例信息】【中?法?码】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按作用不同分类·主犯?(G090502016)【案????号】?(2012)高刑终字第465号【罪????名】?死刑复核【判决日期】?2013年12月08日【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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