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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办理黄某某合同诈骗案申请不予逮捕律师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4/2/5 阅读量:29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请求贵院对黄某某不予以逮捕的律师意见书?致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我们接受黄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批捕“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现向贵院提出以下律师意见书,请求贵院充分考虑,对黄某某作出不予以逮捕决定,并督促鹤山市公安局尽快释放黄某某,以免出现错案。

       ???事实和理由:黄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现被关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鹤山市公安局已于2018年1月24日向贵院提请逮捕黄某某。

      此前我们已多次会见过黄某某,询问了相关情况,我们认为黄某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贵院对其不予以逮捕。

      一、***黄某某反映:其与报案人付某某之间大家相熟悉,从2012年10月份以来,付某某出借款项给黄某某使用的事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付某某一直收取黄某某月息4%高利;黄某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犯罪目的和动机,客观上没有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付某某的钱财事实,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黄某某与傅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欠款确认书》(附件1)反映:2012年8月17日黄某某向付某某借款100万元,本金未还;2012年10月8日黄某某向付某某借款320万元,于2012年11月13日还本金200万元。

      至2015年6月25日黄某某欠傅某某本金220万元。

      以上欠款双方确认,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民法保护,没有任何犯罪事实。

      二、***。

      黄某某与傅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厂房转让协议》,由黄某某将位于蓬江区棠下镇某土地租赁年限使用权和地上建筑及地上固定设施转让给傅某某,转让金作价700万元。

      700万元转让款扣除黄某某尚欠傅某某借款220万元、厂房保证金15万元外,当日黄某某收到傅某某转让款403万元。

      2015年6月25日傅某某作为厂房出租人,将上述厂房返租给黄某某继续使用,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每月租金16.5万元。

      2015年6月25日傅某某向黄某某出具《承诺书》表明:若黄某某先生要求回购厂房,傅某某承诺会按原购房总值加物业增值收益15%转让,(即700万元×15%=每年增值收益)以及协议内容均是均属于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更没有触犯刑法,请贵院详细审查。

      三、***。

      黄某某与傅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厂房转让协议》后,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当日黄某某与付某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也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某某没有按时交租,傅某某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过黄某某,案号(2016)粤0703民初2098号,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7日已对双方纠纷作了(2016)粤0703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这份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对《厂房转让协议》、《厂房租赁协议》定性为民事关系,请贵院依法审查清楚,或向蓬江区法院了解清楚。

      所以,双方之间涉案经济合同关系,均定性为民事纠纷性质。

      民事案件处理后,付某某又以黄某某合同诈骗为由向鹤山市公安局报案,案件定性显然互相矛盾,公安局不应刑事受理立案,即使公安局已刑事立案,也是错案。

      四、***。

      陈某某、李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租赁合同》是2015年9月份逼迫黄某某签订,并不是2015年6月3日,该日期不是真实的。

      陈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6月初出借款项给黄某某一段时间后,发现黄某某与傅某某签订了《厂房转让协议》,所以,于2015年9月份逼迫黄某某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订立在2015年6月25日之后,日期是倒过来的、打印上去的,不是合同实际订立的时间。

      所以,陈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9月份逼迫黄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日期倒写到傅某某之前,不属实。

      如果双方产生争议,陈某某、李某某只能向黄某某主张民事违约责任。

      五、***。

      六、黄某某文化不高,贵院办案人员应当到看守所提审黄某某,认真听取他的辩解,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绝不能只看公安讯问笔录,否则,出现错案,责任重大。

      七、郭某某愿意担任黄某某担保人,请求贵院不予以逮捕黄某某,并督促公安局对黄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郭某某是黄某某的妻子,两人的户口均在江门市蓬江区,在江门市有固定住所、工作,郭某某可以保证黄某某能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侦查,不毁灭证据、不妨碍证人作证。

      综上所述,***。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2018年1月24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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