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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言慎行”不是空话!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发布日期:2024/2/1 阅读量:3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谨言慎行”不是空话!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018年11月底,一则“50万重金悬赏失联男孩的信息”在朋友圈刷屏,“失联男孩”的母亲报警之后,温州、乐清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调用一切资源,开展查找工作,万众揪心,社会各界也帮忙寻找男孩下落。

      12月4日晚,失踪男孩被找到,警方却通告事情始末只是一场闹剧,男孩母亲为了测试丈夫对自己和儿子是否关心,而策划编造了虚假警情。

      根据乐清公安的警情续报,陈某的行为透支了社会诚信和良知,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12月5日,男孩母亲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乐清公安刑事拘留,12月14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同一罪名对陈某批准逮捕。

      根据乐清检察官方微博,2月25日,陈某被提起公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触犯本罪该罪需定罪量刑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是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本罪以来,并没有出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何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摘录四则案例以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821刑初150号,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得腾讯公司的流量费,赚取经济利益,遂编辑标题为“张家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12人死亡25受伤”的帖子,于当日18时许发布到被告人杨某甲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绝密”平台上,内容称:潇湘晨报报道,昨日上午,张家界慈利县阳和乡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东风牌大货车连续与三辆汽车相撞后冲向路边赶集人群,事故造成12人当场死亡,8人重伤,至少17人轻伤,并插入其在网上下载的交通事故图片,该帖发布后十五个小时内,阅读量达10万以上,引起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

      张家界市委互联网宣传办公室紧急发布关于《张家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12人死亡25人受伤》的舆情专报;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迅速启动应对措施,分别在“新张家界”、“慈利发布”微信平台、红网分站、华声在线张家界站等网络媒体紧急辟谣。

      被告人杨某甲编造虚假灾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722刑初54号,因反对“核循环项目”在连云港选址,连云港市市民在海州区海连路、通灌路、市政府门前等地进行游行示威活动,过程中发生了游行人员冲击、打砸警务人员及车辆、解放路小学的暴力事件。

      被告人张秀才于2016年8月7日至11日间,多次使用手机在多个微信群中编造、传播“连云港发生暴乱”、“死人了、眼珠都出来了”、“警察先打女的,打半死”等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张秀才编造并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823刑初44号,被告人蒋某酒后无聊,在网络上看见四川省某县四中学生被杀的贴文后,在该信息“四中”前加上“平泉市”三个字,并发送到2个微信群中,后被900余个微信群转发传播。

      平泉市四海中学,简称四中,学生家长看到或听到该信息后,打电话或者直接到学校询问,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因此信息接送学生家长比平时明显增多,造成学校附近交通秩序混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占国编造虚假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蒋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皖1225刑初77号,被告人曾某系广东省惠东县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编辑工作。

      2015年10月24日13时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从他人处接收一段视频,并转发于公司内部群,附文字描述称视频内容系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命案致七人死亡。

      被告人曾某为了提高其负责的公司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从而收取广告费用,在明知该视频的真实事件系一起交通事故后,仍使用公司电脑将视频内容截图并编辑文字说明,以“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为标题制作了一则虚假信息,并于当日18时22分在其负责的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对公众发布。

      截止至次日11时39分,阅读达十万余次,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纷纷发表评论,导致广大网民对政府不信任,对社会不满,造成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的严重混乱。

      被告人曾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由上述四个判决书可见,各地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没有统一的规定,量刑情况不一。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的恶劣后果,当事人主观目的,到案情况等也均会影响量刑。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象为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编造、故意传播其他虚假的信息,不构成本罪,且必须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渠道传播,若通过人口相传,则也不构成本罪。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即行为人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制造紧张气氛,引起大范围民众的恐慌,严重地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该结果,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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