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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诱发患者自身疾病病变的非法行医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之一

发布日期:2023/2/8 阅读量:35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创 2016-07-18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审判规则】,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诱发患者自身潜在的严重病变急性发作,患者自身潜在的严重疾病的内因与行为人的医疗行为的外因相互作用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非法行医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刑事 非法行医 诱发 患者 病变 医疗行为 内因 相互作用 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基本案情】,陈敬清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无证经营西医诊所。

      陈宗荣至陈敬清诊所就诊,陈敬清根据患者的自述即为其注射丁胺卡那注射液(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

      陈宗荣注射后片刻出现呕吐头晕的症状,嗣后即口吐白沫、呼吸急促,陈敬清为其静滴一瓶加入两毫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葡萄糖液及采取胸外按压的施救措施,并拨打120请求施救。

      医生赶往现场对陈宗荣进行检査后告知患者已死亡。

      陈敬清通知死者家属后前往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陈敬清为患者注入的药品符合规定。

      经法医尸检后认为陈宗荣符合冠心病猝死,其不具有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情形。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者未对患者进行检查即直接注射药物,在患者因注射药物诱发疾病时,诊所又无急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因此陈敬清应对陈宗荣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死者因本次治疗药物注射的不良刺激,诱发了自身潜在的严重心脏病变急性发作死亡。

      案发后,陈敬清的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死者家属对陈敬清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以陈敬清犯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

      ,陈敬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仅存在过失,应接受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患者的死亡与陈敬清的医疗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敬清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患者家属的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社会危害性;陈敬清非法行医的行为在客观上亦解决了农村村民治病求医的需要。

      综上,可对陈敬清免予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行为人系无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员,未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即进行注射药物,引发被害人心脏病变死亡,则行为人应否对其非法行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陈敬清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陈敬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原判关于其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错误,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不当;其犯罪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对其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本案中,行为人的医疗行为诱发患者自身潜在的严重病变急性发作,患者自身潜在的严重疾病的内因与行为人的医疗行为的外因相互作用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陈敬清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开立诊所,在患者陈宗荣前来就诊时,未进行身体检查即为患者注射药物,在患者因注入的药物诱发病变时,诊所内亦无急救措施,导致患者死亡。

      经相关鉴定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确认,就诊人陈宗荣系因本次治疗药物刺激,诱发了严重心脏病变而死亡,因此,陈宗荣的死亡结果与陈敬清的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陈敬清应被判处非法行医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第六十三条修改。

      ,【法律文书】,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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