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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拒执案

发布日期:2023/9/8 阅读量:34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2013年10月17日,法院判决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支付李某货款204000元,利息4896元,本息合计208896元。

      2015年12月,季某某得到房屋征收补偿款4571847元。

      季某某明知在法院还有未执行案件,拒不向本院执行,也不向本院申报财产,而将款项用于他处,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6年11月24日,检察院以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人无信不立,本案中被执行人季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在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其到法院接受询问报告行踪时,不予理睬,拒不配合,也不申报财产。

      在领取到巨额补偿款后,用于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必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接受法院处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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