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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逼人借钱赔给自己是否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23/1/25 阅读量:39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2006年9月3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韩某与父亲发生口角,其父亲说韩某不能干,没有本村罗某的儿子能干,韩某听后很不服气。

      当晚,韩某便潜入本村5组罗某家欲实施盗窃,被罗某夫妇发现,继而发生抓扭,韩某慌乱逃跑中跳进了粪池。

      韩某从粪池中起来后,想到自己没偷到钱,倒弄得一身臭烘烘的,便在罗某家房屋侧边捡起一根扁担,将罗某家的玻璃窗打坏,持扁担从窗子伸入室内,说:“把我弄得这么臭,赔我500元钱,不然我就要打人!”,罗某说自己没有钱,韩某便要罗某去借,罗某被逼无奈便出去借钱,韩某在其房屋旁边等候。

      约1小时后,罗某回来,说只借到200元,将200元钱给了犯罪嫌疑人韩某。

      韩某拿了200元钱后,于当晚逃到县城,赃款200元被其挥霍。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其理由是:韩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罗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将罗某家的玻璃窗打坏,并持扁担威胁罗某,不拿钱便要打人,并当场取得了现金200元,侵犯了罗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是:韩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只是打坏了罗某家的玻璃窗,并未对罗某本人当场实施暴力,没有侵犯罗某的人身权利,且在被害人脱离了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去借钱1小时后才取得财物,应属敲诈勒索的行为,由于财物价值200元,未达到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数额,故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这里具体解读第二种,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理由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而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暴力、胁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暴力或以即将实施暴力相威胁;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用麻醉药品)使人陷入不知反抗的状态,再将财物劫走,其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一般情况下是他人财产利益,但有时候行为人在敲诈勒索时也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有时候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他人财产利益,也包括他人人身权利,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威胁或要挟是指行为人以对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生命、健康的侵害或其名誉、隐私、不法行为等的张扬、揭发相威胁,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威胁或要挟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这种威胁或要挟通常是通过对被害人的精神施加压力来达到强取财物的目的。

      此外,敲诈勒索罪所强取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定罪,否则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这样几点:一是敲诈勒索罪的实施只能采取胁迫手段,而抢劫罪除了可以采取胁迫手段外,还可以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二是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可以当面,也可以不当面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也可以由他人转达威胁;三是抢劫罪必须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也可以以其他行为作为威胁的内容,如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为威胁内容;四是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使被害人当场也可以是日后交付财物。

      ,根据上述界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由于上述标准只是针对“一般”或“常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的敲诈勒索罪与暴力胁迫的抢劫罪仍难以区分。

      我们知道,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劫取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通过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让其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其通常是能反抗而不敢反抗。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考虑暴力手段的威胁程度,是否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是不能反抗还是能反抗而不敢反抗,应该是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很明显的,其客观上打坏了罗某家的玻璃窗,并威胁被害人罗某不拿500元就要打他,被害人迫于无奈出去借钱,约1小时后借回了500元,给了嫌疑人200元。

      韩某虽然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取得了财物,但在被害人出去借钱的1小时之内,被害人脱离了犯罪嫌疑人韩某的控制,完全可以采取积极有效的反抗措施,并未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由于本案中敲诈勒索的财物仅价值200元,未达到法定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标准,故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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