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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毒品纯度问题及对量刑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3/6/27 阅读量:3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毒品纯度问题及对量刑的影响毒品纯度的问题也是多少年来一直审判实践中很纠结的问题,应该说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时候,通过报送最高法院的案件来说,发现大量的毒品掺假,我记得江苏一个案件,两千克毒品,按照数量判死刑没有问题,但是毒品的形状、颜色是褐色的,最后一进行定量分析,海洛因含量只有百分之零点几,后来发现海洛因大量掺假,到94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规定毒品海洛因要有纯度折算,当时规定百分之二十五进行折算,没有达到25%的要折算成25%来确认他的数量,查获的含量是10%的海洛因,你要250克海洛因才可以折算成100克海洛因,毒品的含量不同他的危害后果是不一样的。

      应该说当时最高法院按照25%折算挺科学的,挺好的,实践中运行也是很好的。

      但是后来97刑法的时候,因为侦查部门的反对,说什么案件都要搞含量鉴定,很多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没有能力作出含量鉴定,所以要求刑法进行修改,规定毒品不以纯度计算,在那之后就不按照25%计算,现在我们也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不以毒品纯度进行折算,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是要有纯度鉴定,不折算,但是含量高低也是考虑的因素。

      所以我们最高法院认为不同纯度的毒品对社会危害有差异,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对于大量掺假的毒品,如果数量刚刚达到判处死刑标准,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我们真正决定死刑的时候,含量是必须要考量的,比如说贩毒他同样是两千克,如果含量高了,你25%以上了,可能构成死刑,如果含量百分之几,可能不判死刑。

      含量肯定是考量因素,但是对于毒品判决中不能折算。

      有些地方提出过,毒品是不是要折算?因为有一些部分的省份,对于毒品还是按照25%进行折算的,不仅海洛因,包括甲基苯丙胺还是按照这个折算,如果你真要进行折算,你违背了97刑法的规定,考虑是需要考虑,但是不能进行折算。

      新会议纪要就明确规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应当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数量,不管含量高低,查证属实的数量都是多少的数量。

      据此确定法定刑的幅度,不能降低他,即使含再低,只可以在这个幅度内进行考量。

      新会议纪要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在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临时改变毒品藏匿形态的除外,有一些为了运输方便,将毒品融入液体当中。

      比如说将毒品融入水中,再用一件毛衣把水吸干,最后把毛衣放入水中,他是为了运输方便。

      另外新会议纪要还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正常纯度,可以在相应法律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这里面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司法解释中有关不以纯度计算的例外规定,这种情况是需要进行折算,这个是规定之外。

      还有司法实践中普通接受的特殊做法。

      对于含量极低的案件,很多地方暂不宜报送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他实际成分很少的,可不可以法定刑以下量刑,还是只有按照这个数量,不能折算,也不能法定刑以下量刑,只按照量刑档的最低档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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