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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附相关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8 阅读量:29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引言: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03年的非典(SARS),国家同样采取了将“非典”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2003年非典期间,为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两高紧急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次疫情。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12类犯罪30个罪名梳理,并附上相关案例。


第一类、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煽动分裂国家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两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两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第二类、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案例链接】: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7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村民苟某返回西宁,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其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情况,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案件进展: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第三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两高解释第二条


6、生产、销售假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两高解释第二条

 

7、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两高解释第二条

 

8、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案例链接】:1、无锡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邱某、糜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2003年“非典”期间,无锡市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经理邱某和糜某在明知不具备医疗器材生产企业资格、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书及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高额利润,在四五月间共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隔离衣”若干,在未经消毒和检验的情况下,在产品合格证上进行虚假标注,冒充合格产品。并向驻锡部队医院等有关单位销售上述器材产品。


审理结果:行为人在明知不具备医疗器材生产企业资格、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书及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高额利润,在“非典疫情”期间生产劣质“一次性使用医用隔离衣”,在未经消毒和检验的情况下,冒充合格产品,依法应认定为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且此行为发生于全国预防、控制突发疫情期间,按“两院”的有关解释,予以从重处罚,故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邱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糜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佛山警方破获欧某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0日凌晨,广东省佛山警方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村捣毁一个涉嫌非法生产假冒品牌口罩的地下作坊,现场抓获欧某成等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产设备3台,N95等型号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万余只及生产材料80余箱。


案件进展:经初步调查,可确认该工厂生产的这批产品是假冒某著名品牌口罩,暂未发现该作坊生产的假冒口罩有流入市场销售。目前等待进一步检测和鉴定。作坊工人欧某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作坊老板等其余涉案人员正在追查中。


9、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第四类、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类犯罪


1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两高解释第四条


1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两高解释第四条


第五类、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2、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两高解释第五条


13、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两高解释第六条


【案例链接】:程某2涉嫌非法经营被刑拘


基本案情:1月30日,河南省长垣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1月28日,长垣微警局接网民举报微信昵称“止于亭下”在微信中发布制售伪劣口罩牟取暴利的线索,警方立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行动。当晚即将违法行为人程某1(男,29岁,长垣市人),犯罪嫌疑人程某2(男,45岁,长垣市人)抓获,并当场查扣口罩生产机器7台,成品口罩3万余只及部分原材料。

 

案件进展:程某1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程某2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第六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14、故意杀人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两高解释第九条


15、故意伤害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两高解释第九条

 

第七类、侵犯财产类犯罪

 

16、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两百八十九条、两高解释第九条

 

17、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两高解释第七条

 

【案例链接】:应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


审理结果: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8、侵占罪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以侵占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第二百七十条、两高解释第十四条

 

19、挪用资金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两高解释第十四条

 

20、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第二百七十三条、两高解释第十四条

 

第八类、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21、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两高解释第八条

 

【案例链接】:吴健新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4日,开原市庆云堡镇境内出现非洲猪瘟疫情,开原市成立了疫情处置指挥部,为防止疫情扩散,指挥部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由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发生疫情的阳光猪场门前彰桓线公路两端,即庆云中学道口和新三线公路与彰桓线公路的交叉口设立疫区堵卡点,禁止非工作车辆通行。


2018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吴健新驾驶车牌为xxx某某号宝骏牌微型面包车,沿彰桓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三线公路交叉口堵卡点,在交警大队执勤辅警刘海旺、王群要求其沿新三线公路绕行时,其不服从指挥,态度嚣张并语言辱骂王群,王群站在车前要求其下车,被告人吴健新故意加油顶起王群,沿新三线公路强行驾车驶离,致使王群趴在汽车引擎盖上被其顶走,现场其他民警驾驶警车追赶,被告人吴健新驾车顶着王群在行驶约500米后被警车超越,被告人吴健新停车后王群随即从引擎盖上下来,吴健新又继续驾车逃跑,车辆又顶撞到王群腿部,至王群右膝挫伤。警车追赶一段后未能追上遂放弃追赶。


审理结果:被告人吴健新暴力袭警,严重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开原市中级人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健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两高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案例链接】:1、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基本案情:2003年3月,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解除了与被告人黄旭经营的北京加和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黄旭认为此事是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部经理肖某作出的决定,故对肖产生不满,意图报复。2003年4月25日11时至12时许,被告人黄旭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了肖某出现发烧、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指使被告人李雁两次拨打北京“120”急救中心电话。12时许,北京急救中心派急救车前往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在的汉威大厦出诊,致使该公司及在大厦内办公的其他单位人员误以为汉威大厦内有人患有“非典型肺炎”,造成大厦内人员恐慌,严重影响了大厦的正常秩序,亦干扰了“120”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


审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旭、李雁为图报复,在北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向“120”急救中心进行谎报,严重扰乱公共场所和急救中心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惩处。黄旭明知北京市正在发生“非典”疫情,而利用人们对于“非典”疫情存在的恐惧心理,编造他人有“非典”症状的恐怖信息,致使医务人员到汉威大厦出诊,给该大厦内的工作人员造成极大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李雁虽未编造他人患“非典”症状的恐怖信息内容,但其明知黄旭编造上述虚假恐怖信息是为了报复他人,也明知人们对于“非典”疫情存在恐惧心理,仍在黄旭的指使下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共犯。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旭、李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决如下:1.被告人黄旭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被告人李雁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朱彬一、方士田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彬一、方士田合谋,于2003年5月16日由方士田将一张题为《跨越非典》的传单,其主要内容是宣传依靠科学无法根治非典,信耶稣能防非典等虚假恐怖信息,通过他人在安徽省颖上县十八里铺打字社共打印600份。2003年5月17日,在朱彬一的主持下,约40人在朱彬一中非法聚会,朱彬一当众宣称只有耶稣能驱走非典,在其授意下,部分人员携带《跨越非典》传单离开,共散发传单490份。派出所干警在朱彬一家中收缴《跨越非典》传单110份。


审理结果: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2003年11月17日,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彬一、方士田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黄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无业人员黄群威等三人在4月25日至27日期间,借非典疫情高发期易引起人们恐慌之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了两篇题目分别是《绝对可靠消息,上海隐瞒了大量非典病例》、《中国已因非典而正式进入了经济危机》文章,鼓动群众尽快储备物品。并在“搜狐网站”新闻评论网页和“西路网”的“海阔天空”等论坛中,多次上网发表上述两篇文章,制造恐怖气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SARS疫情发展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 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4、许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基本案情:2003年“非典”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原在深圳市务工,因不满女友黄某与其分手,遂打电话给黄某的父亲,谎称自己是深圳市卫生局工作人员,黄某在深圳打工期间感染了非典型肺炎,将于当天由深圳乘车返回老家。黄父恐慌之余害怕问題严重,便将此情况向当地卫生院、县政府、派出所报告。因当地部门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导致交通管制近两小时,车辆严重堵塞,客运班车无法发车,大量旅客滞留,并引起恐慌,秩序一片混乱。后经卫生部门确诊,排除了黄某感染非典型肺炎,同时公安机关也查明此事系犯罪嫌疑人许某为报复黄某提出分手而故意编造。当地公安局经进一步侦查后,于次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抓获许某。


审理结果:许某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许某在主观上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一行为,并造成了当地群众的恐慌,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23、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两高解释第十一条


【案例链接】:张月新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03年4月24日16时30分许,张月新酒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厂南小区超市门前,购买北京市京京肉食厂售货车上熟食制品(口水鸡1只、牛肉2袋、叉烧肉2袋等,共计价值人民币69.2元)时,不付货款即欲离去。当售货人员要其付款时,张月新先拿出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被售货人员当场识破后,便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以此进行言语恐吓,又持水果刀威胁售货人员,拒不交付货款,货主报案后,张月新被警察当场抓获。
审理结果: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月新在购买食品时使用假币,被货主识破后,便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型肺炎”,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在获取食品后仍不罢休,继续搅乱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同时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月新利用“非典”疫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且借酒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月新有期徒刑二年。


第九类、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24、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两高解释第十二条


第十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25、环境污染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已修改为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两高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一类、贪污贿赂类犯罪


26、贪污罪


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两高解释第十四条


27、挪用公款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罪定,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第三百八十四、两高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二类、渎职类犯罪

 

28、滥用职权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两高解释第十五条


29、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两高解释第十五条


3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两高解释第十六条


【案例链接】:1、田军杰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军杰原系河南省睢县涧岗乡卫生院副院长。2005年3月10日,河南省睢县涧岗乡涧岗小学发现麻疹病。3月15日,通过实验室检测,该校350名学生中,有4人为临床诊断病例,24例为确诊病例。后经治疗全部痊愈。其间,涧岗乡卫生院门诊医生张明和防疫组成员王新忠向田军杰汇报,发现有麻疹病病例,是否上报。田军杰以“没有时间”、“等等再说”为由,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麻疹病在该乡范围内迅速传播并流行。


审理结果: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军杰身为行政工作人员,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得知本乡已有乙类(麻疹)传染病时,没有及时上报县卫生防疫站,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麻疹病在涧岗乡范围内迅速传播并流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王虎贪污案

 

基本案情: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虎以单位用钱为由,要求花土沟个体业主杨某某虚开报销发票,在报销后由杨某某将虚开出的金额转交给王虎。通过上述方式,王虎先后侵吞茫崖行政委员会疾病预防保健中心经费62200元


审理结果:西部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虎身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担任茫崖疾控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虚开发票为手段,套取特定款物防疫款20500元,用于个人消费或信用卡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王虎违法所得20500元由扣押机关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茫崖行政委员会疾病预防保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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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确诊病例苟某被西宁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载“青海公安”公众号,smp.weixin.qq/s/RLHDDj7gn6SvZ7u_g1CrSQ
[2]《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情节热点案例评析》丁天球、曹国鹏、汪琼枝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6月版。
[3]《愤怒!疫情当前,他们竟日夜赶工生产假冒名牌口罩!》,载“澎湃新闻”,s.thepaper/newsDetail_forward_5746347
[4]《河南长垣2人非法制售假口罩被拘 查获成品超3万只》,载“新浪新闻”,news.sina/s/2020-01-31/doc-iimxyqvy9240283.shtml
[5]《依法快审快判,首例利用疫情诈骗案今天在宁波宣判》,载“浙江天平”公众号,smp.weixin.qq/s/em5_2_xvojZSMD4xwUJ6VQ
[6] 辽宁省开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8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
[7]《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载“北大法宝”,.pkulaw/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be94d3b4021a269756358635b16cf51fbdfb.html?keywords=%E9%BB%84%E6%97%AD%E3%80%81%E6%9D%8E%E9%9B%81%E7%BC%96%E9%80%A0%E8%99%9A%E5%81%87%E6%81%90%E6%80%96%E4%BF%A1%E6%81%AF%E6%A1%88&match=Exact

[8]载《敲诈勒索罪判解研究》,刘树德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版。
[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1499号刑事判决书。
[10]孙桂萍:《以案释法:散播疫情假信息 触犯刑律受惩处》,载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jxzy.hljcourt.gov/public/detail.php?id=23504
[11]《张月新借“非典”寻衅滋事被判二年》,载“北京法院网”bjgy.chinacourt.gov/article/detail/2003/05/id/819834.shtml
[12]《不履行传染病监管职责,睢县一卫生院副院长被判刑》,载“中国法院网”s.chinacourt/article/detail/2005/06/id/167376.shtml 

[13]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17)青289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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