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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一审认定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上诉想翻盘?二审:维持

发布日期:2024/1/21 阅读量:3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在实践当中,部分地区存在着相关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甚至推诿扯皮的行为,这种做法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江苏无锡A区政府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孙女士的“要求区政府履行安置法定职责”一案终于迎来了终局。此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和于艳律师的全力救济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区政府的上诉请求。案件事实:2018年,无锡市A村孟某名下的一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当地的征拆范围,区政府向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无锡中院撤销后,由于补偿事宜多年来未有结果,房屋早已被强拆,孙女士一直未获任何补偿安置,遂于2020年12月21日向区政府递交《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履行的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原以为事情会顺利进行,但没想到区政府针对孟某的申请竟然作出以下《回复》:因此次征收实施单位是街道办,遂应由街道办负责具体的征收补偿事宜,建议及时与街道办沟通,洽谈补偿事宜,尽早达成补偿协议,没有对孙女士应获得何种补偿方式及具体数额等详细内容作出回应。如此明显推诿的回复已经让孟某无可奈何,其立即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和于艳律师代理案件,两位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区、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该区政府该回复内容明显不当。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一项法定义务,涉案区政府至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构成不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遂判决撤销《回复》,并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事情发展到这里,本该画上圆满的句号,但没成想针对此判决结果,区政府竟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主张目前案涉房屋无法作出补偿决定是因为孟某将房屋与其他事项捆绑在一起要求补偿,且街道办是本次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所以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改判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孟某在两位律师的协助下,二审胜诉,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办案思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及于艳律师在详细分析案情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即使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区政府上诉理由并不成立。同时也建议委托人孟某不要着急,诉讼中出现二审上诉是非常常见的事情。诉讼过程:区政府上诉称:案涉房屋无法作出补偿决定是由于孟某将房屋与其他事项捆绑在一起要求补偿所致,且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来做出补偿决定,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诉讼结果: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孟某名下,针对孟某申请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请求,区政府仅作出案涉《回复》、未做实际处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展示:在明律师贴心提醒:在征迁实践中,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实现补偿安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对于被征收人来讲,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补偿安置内容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一项法定义务,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仍然要在合理期限内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履行报请义务,在收到报请之后,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避免补偿事项久调不决、久拖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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