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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拆迁案例:镇政府“拆违办”强拆房屋,在明律师诉讼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24/1/18 阅读量:3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导读:在没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情况下,“拆违办”就直接将拆迁区域的房屋拆除。这样一起案件,对于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而言,确认它强拆违法是必须的……【事实概要:上来就拆的违建】最近,南方各地开始下的大雪,仿佛将甲一家去年遭受的所有冤屈洗去了大半。而一纸胜诉判决就像清晨洒在海平面上的晨光,满是希望……甲在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某村拥有房产一套,因天安豪园二期建设项目,前述房产被划入拆迁范围之内。2016年年底,甲迫于无奈,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在仔细了解案情后,杨念平律师、黄艳律师为甲设计了一系列诉讼策略,从申请信息公开、确认征地批文失效、申请行政裁决到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申请刑事立案等等。按照程序逻辑先后顺序,并综合考虑施加压力大小,合理、有序地推动。然而,由于项目进程过快,2017年2月13日,村委会、镇建设动迁办公室、闵行区七宝镇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七宝镇“五违”整治办)联合发布了一份《告知书》,告知内容为禁止外来人员车辆入内,要求尚未搬离的人员搬离该区域,如逾期不搬离,须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很快,一伙穿着制服的人员在拆违办主任等人的领导下,尚未就此制作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强行将甲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所有的建筑垃圾把1间清代古建筑(有证房)的大门砸坏,现无法出入,反映后也无人清除垃圾。【胜诉:房屋权利人不明怎能直接强拆?】2017年8月下旬,代理律师将一份以七宝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交给甲,指导其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2017年9月20日、11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七宝镇政府辩称该拆迁地块存在诸多违法建筑,被告基于政治工作精神,因村民要求和举报,张贴《告知书》,并查明诉争房屋系未经批准建造的无证房屋,故予以拆除。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建造者,故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黄艳律师敏锐地发现其答辩并未否认强拆行为这一事实,仅否认原告系该房屋所有权人,镇定答辩:涉案房屋系原告自行修建于2007年,后一直出租至被强制拆除,该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材料一组、闵行区七宝镇村(居)民造房用地申请表、闵行区镇村(居)原房、新建房屋平面示意图、照片一组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同时,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和房屋拆除的主体,对被拆除房屋的权利归属应当提前做详尽的调查。在充分的证据和如利刃一般直戳要点的逻辑说理面前,被告的否定答辩显得单薄无力。主审法官最终采纳原告全部观点,并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沪0112行初218号判决,认定被告七宝镇人民政府在未对原告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进行有效的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本案诉争房屋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被告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其诉争房屋建造者的相关证据,而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执法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依法对违法搭建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调查核实,但其却在未作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径行拆除了诉争房屋。在此情况下,基于原告已对诉争房屋的建造时间和位置、使用情况等作出合理说明,结合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及相应附图的记载情况,可以确认原告系诉争房屋的搭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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