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4/1/5 阅读量:29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黄某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的女儿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黄某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为其被控贩卖毒品罪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开庭前认真查阅了公诉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会见了被告人黄某,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

      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方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谢健、魏贵财共同贩卖24克海洛因给“福安小吴”的证据不足。

      ,1、公诉方指控黄某与谢健、魏贵财共同贩卖24克海洛因给“福安小吴”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及同案人谢健、魏贵财的供述及银行存款记录,没有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

      而银行存款记录作为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该账户有存入该笔钱,但不能证明是谁存入,更不能证明存钱的用途就是购买毒品。

      况且,所谓的“福安小吴” 并未核实,是否确有其人?真实姓名又是什么?都无法考证。

      更何况,海洛因的数量也只是同案人的供述,并无其它证据佐证。

      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诉方指控被告人与谢健、魏贵财共同贩卖24克海洛因给“福安小吴”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

      ,2、公诉方指控的这起贩毒的交易地点在晋安河公园,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于2005年5月18日下午到过晋安河公园。

      ,二、公诉方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谢健于2005年5月19日共同贩卖200克海洛因的证据不足。

      ,根据公诉方在起诉书中的指控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2005年5月18日是同案人谢健向广州的小马联系购买200克海洛因,也是谢健当日汇款给小马,而被告人黄某却毫不知情。

      而谢健带黄某去取海洛因时,并没有明确告知黄某是取海洛因,而黄某取得海洛因后尚未拆封就被抓获,根本不可能知道所取的货物就是海洛因。

      因此,鉴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黄某已知该货物为海洛因,本辩护人认为:黄某没有贩卖该笔海洛因的主观故意。

      ,三、公诉方指控被告人黄某贩卖海洛因400克数额明显有误。

      ,1、有证据能证明黄某参与贩卖的海洛因只有45克,即5月13日卖给福安刘某40克,5月17日卖给福安蔡某5克。

      ,2、谢健及魏贵财于2005年5月11日购回的海洛因并未称重,其重量是否确定为200克?确实值得怀疑!更何况,黄某究竟参与贩卖了其中多少数量的海洛因也无法查明。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黄某参与贩卖了上述数量的海洛因。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