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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受贿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4/1/5 阅读量:34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有一个具体的请托。

      这些尽管是理论,但它是具体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纵观刘某整个案件,从客观证据上看,辩护人认为在主观要>上是十分缺乏和牵强的。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刚才我分证据和犯罪构成两大部分发表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最后,我想就公诉人关于"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态度差"的指控谈谈我们的看法。

      ,何谓情节特别严重,至今没有法定的解释。

      按照法学理论,在受贿罪中,受贿的对象、造成的后果、主观恶性。

      手段等是情节方面的考虑因素。

      具体地说,受贿款项的性质:如是公款还是私款,是救灾扶贫款还是一般的款;受贿的方式:是赤裸裸的钱权交易,还是亲友上下级的往来。

      受贿的后果:如造成严重的损失或不可挽回的影响等。

      当然,受贿的数额也是其中之一。

      在本案中,刘某为化解>波金融风险,工作是尽力的。

      金某集团的问题,绝不是谢的责任,这在QW市民的心中,是有公论的。

      那么只能是一个数额的缘故。

      然而,辩护人以为,未经法庭认定之前,由公诉人以自己认为的数额来作"情节特别严重"之指控,是不公平的。

      否则,法院开庭就是一个形式。

      ,至于"认罪态度差",根本就不能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既如此,本案庭审尚在进行,起码在程序上说,刘某还不是罪人。

      既非罪人,何来认罪的态度?这样指控,何以二人?说它违法,也不过份。

      由此,辩护人不得不谈一下--怎样看待刘某的翻供!,刘某自被捕以来,时供时翻。

      其原因,刘某刚才在法庭调查时作了陈述,归纳起来,主要是:1. 思想认识上的错误。

      多年来一直在比较传统、正规的教育下,以为只有承认了才算态度好,只要说了,就可以出去,出去以后可以再弄清楚。

      2.在纪委中已违心承认,再改也难,加上讯问时的诱、逼供。

      3.为了家人平安不连累妻儿及兄弟。

      ,辩护人认为,翻供具有两重性:既可能是对真实犯罪的否认, 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又可能是对原虚假供述的纠正,是积极的否定。

      因此,不能一概斥以态度差。

      具体到本案,由于受贿案的特殊性,本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词是主要证据,供述与证词以外的证据,必须依赖于供述与证词的支撑。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不难看出,本案是先有刘某的自供,后有证人的他证。

      从吴某的证词。

      高某的证词、叶钧宏的证词中均有"到底以哪次为准"的记录来看,不能排除控方存在引导证人的现象。

      而从刘某妻子先被纪委看管三个月,回家六个月后又被捕的事实来看,刘某为保家人平安的心理是客观存在。

      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刘某的翻供,应作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和考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刘某受贿案的发生,引起了强烈的 舆论反响和普遍的社会关注,至少在辩护人所在地的QW市是如此。

      省、市乃至一些全国性的媒体纷纷作了报道和评论。

      由于QW是一个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这些舆论已波及到了海外,这对本案的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作为辩护人,我们寄希望于法庭能排除一切干扰,既重实体,也重程序,对刘某作出公正的、客观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使最高法院"审判质量年"的决定名符其实,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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