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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他人转账毒资?男子获刑拘役!

发布日期:2023/12/17 阅读量:28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梁某、林某 (均另案处理)以贩卖毒品为生,沈某得知二人从事贩毒生意,但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沈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助二人进行毒资转移的服务。后沈某提供自己的商户收款码为二人接收毒资,每帮助梁某和林某二人转移一百元毒资,沈某则可获得一元作为手续费。经查明,沈某共计帮助二人套现人民币五千元,其中毒资共二千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法院遂依法判处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沈某明知梁某和林某在当地从事贩毒工作,但其为了收取手续费,仍然将自己的商户收款码提供给二人进行收取毒资。经查明,沈某帮助袁某转移和套现共计人民币五千元,其中已查证毒资为人民币二千元。故沈某的行为属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但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对其宣告缓刑。




【律师提醒】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构成洗钱罪,切勿以身试法!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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