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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催收欠款要讲究方法

发布日期:2023/12/16 阅读量:30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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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除外,即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

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催收欠款要讲究方法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28日,某有限公司与某互联网公司签订《项目资金贷款合同》,由某有限公司向某互联网公司出借300万元,利息为30%/年,借款期限为6个月。某有限公司依据合同商定及时放款,某互联网公司向某有限公司开具收据一张。合同到期后,某互联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商定支付本金及利息。

2015年2月25日双方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相应利息转为本金,本金数额从300万元转化为34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30%/年。2015年11月21日某互联网公司向某有限公司支付103.5万元,用于支付利息。

2015年12月4日某有限公司与某互联网公司就上述债权债务又签订《项目资金贷款合同2》,确定本金数额为348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30%/年。

2016年某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某,刘某与某互联网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就上述债权并重新签订《项目资金贷款合同2》,本金确定为452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30%/年。

此后刘某与某互联网公司多次接触催要上述借款,并委托孙宇光律师入行催收。经孙律师催收,某互联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愿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于2016年12月25日,2017年5月18日签署《欠条》,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办案结果】

孙宇光律师接到原告及刘某的委托后,组织证据材料,提起了诉讼,并向先期向原告及甲出具了法律意见:首先借款主体是某有限公司与某互联网公司,来去账目中也显示是以公司名义付款,假如以目前的证据材料入进庭审阶段,很轻易被法庭认定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

根据法律划定公司之间借款利息不能得到保护,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支付的200万元计为本金,则某互联网公司还需要还款100万元即可。

至于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债权转让予刘某的行为,以及某互联网公司与刘某重新签署的协议书,有很大可能将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并且某互联网公司对公司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合用于刘某个人。

另外,孙宇光律师做了相关背景调查,借款主体的某互联网公司本身并没有实际价值的资产,根据法律划定某互联网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不得入行典质,同样也不得入行处置,因此对原告收归欠款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为了绝快收归欠款,孙宇光律师建议刘某取得某互联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连带担保,以避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

在签订连带担保责任手续后,提起诉讼,被告代表人迫于诉讼压力,提出的一次性解决方案,固然利息相对较低,但确保了本金和部门利息的归收,且不用经由后序冗长的执行程序,原被告在法庭的主持下,接受了和解方案,被告偿还了原告的欠款。

【办案心得】

对于借款案件,应当考虑到被告的偿还能力,不能一味的要责备部利息款项,否则得不偿失。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北京信之源律师电话全国免费: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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